《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非常务实地对研发费用的税前列支问题,进行了详细明确。解决了好多项备受争议的问题。
阿莲对该公告进行了详细认真的学习,并结合总局的政策解读,与原来的财税【2015】119号文件进行了对照。为朋友们总结了几条,在实务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劳务派遣的劳务费支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莲税观:虽然40号公告将劳务费支出明确可以加计扣除,但是由于按照2015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劳务费不能纳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不能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基数。所以劳务费支出能够加计扣除的只限于支付的劳务费本身。
2、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够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3、40号公告规定,对直接投入材料研发直接形成产品或产品组成部分对外销售的,对应的材料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莲税观:在直接材料投入当年,已经计入研发费用。在销售当年应该直接冲减销售当年的研发费用,同时增加销售当年的营业成本。
同时,企业将研发过程中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对外销售的,处理方法与直接材料不同。因为这些东西的成本不能够准确确定,所以,直接按照这些特殊销售收入金额冲减销售当年的研发费用
4、其他相关费用列支,40号公告与财税【2015】119号相比,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增加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莲税观:但是该项费用列支比例没有变化,还是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这样一来,其实是要求企业提高研发人员的人工支出,减少其他不必要费用的支出。
5、政府补助的税会处理差异问题。
莲税观:会计上,如果将收到的政府补助直接冲减研发费用,对加计扣除是不利的。这样,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时,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将收到的补助确认未收入,同时恢复已经冲减的研发费用,这样,可以加计扣除数,就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数,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
6、明确研发费用资本化问题。
这是个纠缠多年的老问题了。总局这次终于明确了,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跟会计处理一致。
莲税观在11月1日《高新企业看过来,研发支出资本化了吗?》一文中指出,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具体有5项条件:具有可出售性、有使用或出售意图、有用或有市场、能够使用或出售、支出能可靠计量。
莲税观:虽然准则规定,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是,在税收上,如果已经同时具备以上5个条件,应当将开发阶段的支出进行资本化,并按照规定进行摊销,将摊销金额加计扣除。
7、明确公告的适用时间。税收政策一般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只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不溯及以往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