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李克强总理2019年1月2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便利化改革措施,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注销难”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及《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2021年第48号公告)相继出台为企业注销提供了指引。
当前企业注销程序和既往操作程序发生了以下六个变化:一是注销登记材料大幅减少,企业只须提供清算报告等必需要件。二是企业注销成立清算组的备案、登报发布债权人公告等,改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示公告。三是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至20天。四是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试点范围,允许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在达到条件后再次申请简易注销。五是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未领用发票、无欠税等纳税人,可免于办理清税手续,直接申请简易注销;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六是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注销“一网”服务。
一、简易注销程序
(一)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纳税人种类
1.免于办理税务清税证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一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第一项 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2021年第48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1目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符合条件可以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的纳税人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第二项 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2021年第48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1目第(2)点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具体容缺条件是:
①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
②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第(3)点 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3.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
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税务机关核销死欠,纳税人不需要再偿还死欠税款。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第(三)项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2021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一)项第1目第(4)点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十三部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第五条第(十二)项 税务、海关等部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办理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并依法核销未受偿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
第五条第(十三)项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
4.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也可以办理简易注销。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政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2021年第48号)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一款 简易注销流程适用对象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第二条 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第三条 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二)简易注销流程
第一步: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纳税所在省份)”《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的公告,公告期为20日。企业无需再用其他方式发布公告。
第二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企业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如不及时申请登记,逾期失效,简易注销只有一次机会!),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普通注销程序
普通注销流程适用于各类企业。企业在完成清算后,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银行开户行注销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公司,还需要办理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
(一)企业解散
企业解散是企业因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进入清算程序直至终止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企业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企业出现强制解散情形,该法人主体并未消灭,同样需要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例如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只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严重违规,市场登记部门才会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企业清算
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后,应当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的重要内容是清理公司资产,清偿各项债务,终结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清算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解散时都应当进行清算。
1.企业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法人的,可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由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同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45日。
(3)开展清算活动。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缴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和罚金;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滞纳金、罚款、缴纳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需补缴税款以及提交相关需补办许可证件,办理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接受处罚缴纳罚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活动中关注的问题:
①存货
如果企业清算时尚有存货,其进项税无需转出,相关存货可在清算期间销售、抵偿债务或最终分配给股东,无论何种情况,都应该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及附加费、企业所得税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②应付账款
如果企业清算时,确实存在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将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③固定资产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来买的机器设备按照17%、16%或者13%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则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现行税率13%计算销项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因为未进行抵扣,所以注销处置固定资产环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购买方不需要发票,销售方可以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条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本文件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项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④不动产
企业拥有的不动产,不管是销售、赠送、抵债、分红给股东,因为产权转移,所以同样需要交纳增值税及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竹英房地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涉税案件中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46号)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复如下: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法人和个人(自然人)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必须严格区分企业法人与业主(投资者)个人的财产及应税收入。因此,公司的法人财产无论以何种形式转移给个人(包括业主),都应视同对外销售,作价入账,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如以无偿的形式从公司取得收入(包括财产),也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鉴于竹英房地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公司已将其开发建造的商品楼(地下一层)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业主个人,但未按对外销售作价入账,同时业主也未向公司付款,且与公司又未建立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应将该商品楼(地下一层)视同对外销售重新确定计税收入,并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业主个人应将该商品楼(地下一层)视同从公司取得了投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公司的计税收入和业主的投资所得,可参照同期同类商品楼的价格确定,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
⑤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生产经营周期长,如果企业清算年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导致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大额亏损,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相关规定对既往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追溯调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二条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4)分配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企业在注销登记前,需要就注销当年1月1日至清算组成立前一日的生产经营期间和清算期间分别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注销环节,被投资方分红,投资方是自然人则需要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投资方是非居民企业,则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投资方是居民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被投资方无需扣缴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第一条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条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6)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清算完毕缴纳税款后,就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7)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8)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
(9)申请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涉及海关报关相关业务的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等方式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销申请,也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与海关联网的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对于已在海关备案,存在欠税(含滞纳金)及罚款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结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2.普通注销登记流程
第一步: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组人员并进行企业清算。
第二步:通过报纸发布注销公告或选择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注销,公告期为45日。
第三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公司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决定;
③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非国有独资公司无需此项)
④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⑤股东会或一人股东确认的清算报告。
三、其他事项
(一)债权追偿
股东依法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原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向原公司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未处置的,已注销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应认定为该股东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对追回的财产,原债权人或其他股东向其主张债权或权益的,应认定为该股东具备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开具发票和缴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企业注销后发现偷逃税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复如下: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2021年第48号)第六条第(十)项 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