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处理厂税收操作要点
2022-04-01

 垃圾焚烧发电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节约土地、促进再生资源利用,提高民众垃圾分类的价值观念,可以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有助于实现我国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和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当前,垃圾焚烧处理厂主要经营范围是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及运输,销售其所生产的电力、灰渣、蒸汽、热水及相关副产品,炉渣及附属品回收、销售,污水及污泥处理服务,固体废物处理、农作物秸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务,餐厨垃圾处理等。

  一、垃圾焚烧发电的基本原理
  垃圾由运输车运至焚烧厂,地磅称重后开至卸料门卸到垃圾坑。垃圾吊车将垃圾送入给料斗并送入炉膛内,在焚烧炉内850℃至1100℃的高温下,垃圾中的可燃成分与空气中的氧气进行剧烈化学反应,充分燃烧后进行热分解,产生的高温烟气在余热锅炉中进行热交换,进而产生高温蒸汽,推动汽轮发电机组产生电能,电能通过电网输送到各地。燃烧完的炉渣落入出渣装置,经冷却后的炉渣转运到制砖厂综合利用。经过焚烧处理,垃圾中的细菌、病毒能够被彻底消灭,各种恶臭气体能够得到高温分解,烟气中的有害气体经处理达标后,由引风机送入烟囱排放。半干式烟气净化装置收集的飞灰属危险废弃物,输送到固化车间,经固化养护后,运输至填埋场安全填埋。垃圾渗滤液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垃圾处理厂主要业务收入种类
  (一)垃圾发电收入
  垃圾发电收入主要是垃圾处理厂将垃圾焚烧过程中生产的电力供应给电网,电网每月按照上网电量和约定结算价格进行结算。其中,核定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由省发改委确定,比如0.65元/千瓦时(含税),其余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均按所在省份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执行。具体执行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当地省级电网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此外,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国家根据垃圾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给与垃圾处理厂财政补贴,比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的结算,主要由中央财政根据每年收入情况下达年度补贴资金的预算,由电网公司拨付到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企业。因此其财政补贴回款情况主要根据电网结算情况和财政部资金安排。
  垃圾发电企业一般通过保理、ABS等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应收补贴款。
  (二)垃圾处置收入
  垃圾处理厂和地方政府环卫部门,比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垃圾处置框架协议,每月双方根据确认的垃圾处理厂处置的垃圾吨数和协议约定价格(比如含税价格115元/吨)进行结算,属于一种劳务性收入。
  (三)灰渣收入
  垃圾焚烧产生的灰渣包括焚烧炉的底灰(BottomAsh,BA)和烟气净化产生的空气污染控制残渣(AirPollutionControlResidues,APCR)两种。
  灰渣中含有一定数量的铁、铜、锌、铬等重金属物质,有回收利用价值。炉渣粒径分布主要集中在2-50mm的范围内(占61.1%-77.2%),基本符合道路建材(骨料、级配碎石或级配砾石等)的级配要求,主要是不可燃的无机物以及部分未燃尽的可燃有机物。
  飞灰指在烟气净化系统和热回收利用系统(如节热器、锅炉等)中收集而得的残余物,约占灰渣总量的20%左右。飞灰的溶解盐含量很高(40%-60%,重量计),可浸出重金属(Cd、Pb、zn和Hg等)的浓度也比底灰要高,并且含有微量有机污染物。根据垃圾组成的不同,灰渣的数量一般为垃圾焚烧前总重量的5%-20%。
  垃圾处理厂将垃圾焚烧过程中形成的灰渣对外销售而获取副产品销售收入。
  三、增值税处理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  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2)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3)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40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例

废渣、废水(液)、废气

2.9

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

电力、热力

1.产品燃料 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100%

2.15

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

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1.产品原料 100%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应达到相关用途的再生水水质标准。”

70%

农林剩余物及其他

4.1

厨余垃圾

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热力

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 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100%

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5.1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生活垃圾处理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或《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

70%

        备注:纳税人从事《目录》2.15“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公告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实务分析

  垃圾处理厂电力销售收入属于销售货物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税收优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属于与销售数量有关的财政补贴,应当征收增值税,但是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税收优惠

  垃圾处置劳务收入则适用6%增值税税率,再生水销售收入适用13%税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优惠,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灰渣销售收入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采用了完全列举法。垃圾处理厂对于生产的电力自用于办公和厂区,属于用于连续生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在税法视同销售范围,因此无需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但是企业将生产的电力用于集体宿舍、职工食堂和职工浴室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适用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附件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类别

项目

条件

环境污染防治

公共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

1、对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项目,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项目。(对原生生活垃圾进行填埋处理的除外)。

2、项目通过相关验收,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指标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项目

1、对工业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项目,涉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直接进行贮存、填埋处置的除外)。

2、项目通过相关验收,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指标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

危险废物

利用处置项目

1、对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项目,涉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直接进行贮存、填埋处置的除外)。

2、项目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通过相关验收,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指标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

 2.实务分析

  垃圾处理厂经营范围属于公共垃圾处理,因此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环节,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8 行“减:所得减免”下的明细行次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 50%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先行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然后将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第 20 行“所得减免”。

  (二)电力销售收入适用综合利用资源减按90%收入优惠,其他收入不适用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

生产的产品

技术标准

废水(液)、废气、废渣

9

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

电力、热力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第三条  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附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

生产的产品

技术标准

废渣

2.1

煤矸石、煤泥、化工废渣、粉煤灰、尾矿、废石、冶炼渣(钢铁渣、有色冶炼渣、赤泥等)、工业副产石膏、港口航道的疏浚物、江河(渠)道的淤泥淤沙等、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炉渣

砖(瓦)、电力、热力、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置换出的呆滞煤量、砌块新型墙体材料、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建筑砂石骨料、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再生级配骨料、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预拌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预拌砂浆、砂浆预制件、混凝土预制件、盾构土、粒化高炉矿渣、钢渣微粉、微晶玻璃、岩棉、矿渣棉、氧化铝、水泥熟料

1.建材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生产其他产品的产品原料 100%来自所列资源。

2.用煤矸石、煤泥生产电力、热力产品符合《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要求。

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6

焦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矿热炉尾气、化工废气、石油(炼油)化工废气、发酵废气、炭黑尾气、二氧化碳、氯化氢废气,生物质合成气

电力、热力、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纯度≥99.9%)、干冰、甲醇、合成氨、甲烷、变性燃料乙醇(纯度≥99.5%)、乙醇梭菌蛋白/菌体蛋白(粗蛋白≥80%)、天然气、氯气(含液氯)

1.产品原料 100%来自所列资源。

2.乙醇、蛋白产品等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再生资源

3.9

厨余垃圾

有机肥料、粗油脂、沼气等

1.产品原料 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2.实务分析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举的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的事项,都是由利用一种可以综合利用的产品(简称“A产品”)生产另外一种产品(简称“B产品”),因此A产品销售收入不可以享受减计优惠,B产品销售收入才可以享受减计优惠。因此,垃圾焚烧电厂的炉渣销售收入不能享受减按90%计入当期收入总额优惠。垃圾处置劳务收入属于劳务收入,不是B产品销售收入,当然也不能享受减按90%计入当期收入总额优惠。

  新目录中的2.1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焚烧炉渣显然不能用于生产电力。目录在技术标准中列明减计优惠仅限于用煤矸石、煤泥生产的电力销售收入。粉煤灰也不能用于生产电力,这一点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批复看出: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0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但是垃圾发电收入可以适用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2021年度可以按照旧目录中的工业炉气生产的电力执行;2022年开始执行的新目录,可以按照2.6生物质合成气生产电力享受优惠,而不是2.1。生物质气(biosyngas)是以农作物秸秆、林木废弃物、食用菌渣、禽畜粪便、污水污泥等含有生物质体的物质为原料,在高温下,生物质体热解或者气化分解产生的一种可燃性气体。资源性气体组分为氢气、一氧化碳和少量低分子碳氢气等,其他成分为氮气、二氧化碳、水分、焦油和颗粒物等,生物质受热刚产生时的生物质气还含有一定热量。生物质热解或气化产生粗燃气,经净化、组分调变获得高质量的合成气。

  因为减计收入优惠不属于过渡期优惠,所以根据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第二款,企业可以叠加享受优惠。因此,垃圾处理厂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和年度汇算清缴环节均可享受垃圾发电减计收入优惠。企业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时,企业填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先行填报至《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然后填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1将财税〔2018〕9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一条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实务分析

  (1)加计扣除比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如下:A类农林牧渔业,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类建筑业,F类批发和零售业,G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类住宿和餐饮业,I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类金融业,K类房地产业,L类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L类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类教育业,Q类卫生和社会工作类,R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类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类国际组织。

  因为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分类编码为4417,属于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不属于制造业,因此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18年至2023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操作实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研发支出区分不同阶段分别进行费用化和资本化会计处理,按照研发项目分别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准备相关备查资料,例如:开发项目计划书、企业研发立项决议文件、研发人员名单、委托和合作研发在科技局备案文件、科技部门鉴定成果等。

  (3)报表填报方法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附件《利润表》填报说明:“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未设“研发费用”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 19 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

  企业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时,企业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填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先行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然后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进而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四)税额抵免优惠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  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第二条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第三条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第四条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2.实务分析

  垃圾处理厂设备主要分布在垃圾接收和供料系统、辅助燃料系统、焚烧锅炉系统、汽轮发电机系统、锅炉给水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分析设备和仪器系统、维修维护设备系统、电气系统、给排水系统、通风空调系统、自控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材料主要有热力材料、电气材料、给排水材料、通风空调材料、自控材料。因为材料不是设备,所以凡是材料购置成本全部不得作为税额抵免计算依据。

  企业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操作步骤如下:

  (1)对照目录逐一比对,梳理设备清单

  财务人员和设备采购人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从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五个方面,共同对投入使用的购入设备进行筛选,梳理出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清单》。

  (2)设备采购人员协助,核查性能指标

  根据采购设备时签订的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中专用设备的技术参数资料(比如设备说明书),设备采购人员对筛选并整理的专用设备清单中的购入设备进行判断,是否符合目录中关于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要求技术标准。

  目录制定者对设备参数的关注点与企业生产运行中的关注点可能存在不一致,对于部分比较特殊的技术参数需要联系生产厂家,请求其协助解释并提供书面说明资料。

  (3)整理购置设备资料,规范纠正堵漏

  对筛选并整理的设备清单中的专用设备进行技术参数的判断后,符合目录要求的设备,财务部门提供购置专用设备的资料: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区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采购部门提供合同和使用说明书。根据筛选的设备情况,财务人员指导合同签订和发票开具,确保开具的发票内容符合优惠要求。原则上合同对购置设备在目录归类和性能指标予以明确,发票大类应当名称和目录保持一致。部分主设备,比如垃圾焚烧炉、余热锅炉需要辅助设备才能整体发挥功效,为了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存在配套设备的,原则上发票开具填写主设备,然后提供清单。如果设备发票开具不合格,财务人员需要联系供应商红字冲销并根据目录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4)审核购置资金来源,剔除财政拨款

  购置专用设备的资金来源一共三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拨款。其中财政拨款资金来源的设备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因此,财务人员应当落实是否存在不得抵免税额的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情况,如果存在,需要对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进行剔除。

  (5)整理留存备查资料,顺序装订成册

  企业享受税额抵免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企业应当将设备清单、设备记账凭证、设备购置发票、设备采购合同、设备使用说明书性能指标页、投入使用时间、资金来源、厂家补充说明顺序装订成册。

  (6)结合汇算清缴结果,填报对应附表

  企业应当先行填报《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该表反映企业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企业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然后,企业将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填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第 27 行“抵免所得税额”。

  (五)即征即退增值税属于应税收入,不享受免税优惠

  1.会计核算

  (1)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7)第五条第四款  本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损失。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利润表中的“其他收益”项目填报要求如下: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该项目中填列。

  (2)实务分析

  即征即退增值税属于与日常销售行为密切相关事项,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但企业在符合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退税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2.企业所得税处理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  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实务分析

  垃圾发电厂即征即退增值税没有专门用途,没有后续监管规定,既不属于免税收入,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应当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未设“其他收益”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 10 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 1-2-3-4-5-6-7+8+9 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六)可再生能源补贴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7)第三条第(一)项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  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2.实务分析

  企业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根据上网电量计算可以得到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补贴,计算确认销售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暂估

  贷:主营业务收入—垃圾发电—可再生能源附加补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未开票)

  (七)电力产品自用问题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第二条第(三)项  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实务分析

  垃圾发电厂将自身垃圾发电用于办公、车间生产属于连续生产,权属未发生转移,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收入,资产计税基础不变,即按照成本价结转至辅助生产成本。垃圾发电厂将自身垃圾发电用于职工食堂、职工宿舍、职工浴室,权属发生转移,企业所得税应当在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同时以视同销售收入口径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视同销售收入价格可以参照纳税人同类同期所在省份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计算。

  对于职工福利费财税差异,企业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先填报《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然后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相应行次。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账载

金额

实际

发生额

税收规定扣除率

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税收

金额

纳税

调整金额

累计结转以后

年度扣除额

1

2

3

4

5

61-5

72+4-5

3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

 

 

*

13

合计1+3+4+7+8+9+10+11+12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3.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账载

金额

税收

金额

调增

金额

调减

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14

(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

 

 

 

 

30

(十七)其他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2 行“(一)视同销售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 第1 行第1列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2 列金额。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13 行“(一)视同销售成本”: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 第11行第1列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2 列的绝对值。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14 行“(二)职工薪酬”:根据《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1 列金额。第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5 列金额。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6 列≥0,第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金额。若表 A105050 第13 行第6 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金额的绝对值。

  30.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