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税收政策汇编(国税部分)
2017-08-02

  一、增值税政策

  (一)民办学校应缴纳增值税
  1.政策规定内容
  民办学校为增值税纳税人,税率为6%,征收率为3%。
  2.政策依据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5条、第16条和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1条第(七)项。
  (二)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优惠政策内容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3.政策依据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1条第(一)项。
  (三)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优惠政策内容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①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②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③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④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①普通学校。
  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③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④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3.政策依据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1条第(八)项。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民办学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政策规定内容
  民办学校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税率25%。
  2.政策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0条。
  (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优惠
  1.优惠政策内容
  民办学校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后,其取得的以下收入免税(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2.享受优惠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3.政策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第85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10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优惠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政策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3号)。
  (四)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1.优惠政策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贵州全省均为西部地区);
  (2)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3)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4)主要目录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内资民办教育实体可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第三十六条“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中的“1、学前教育”、“2、特殊教育”、“3、职业教育”、“4、远程教育”等鼓励类产业项目;外商投资民办教育实体可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鼓励类第十条“教育”中的“345.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
  以上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3.政策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