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图纸和原料委托研发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2020-09-29

       问:我公司立项的研发项目,研发图纸虽然由本公司设计,但是因为公司无研制场所,所以我公司提供原料及设计图纸,委托外单位(关联企业)进行研制,我公司支付加工费并取得加工费发票。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研发支出是否可以按照委托研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答:贵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可以全额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贵公司支付的加工费可以按照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也就是说贵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因为不是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所以不是委托研发支出,而直接按照自行研发支出中的原材料处理,支付给委托方的加工费才作为委托研发支出。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第()  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  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