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专门借款资本化起讫时间?
2020-09-29

       问:房地产公司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是从拿地开始,还是从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始,终止时间什么时候?

答:房地产企业以招拍挂形式购置土地,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能是借款。借款费用资本化起止时间,企业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实践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第一条第(三)项  各地要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十二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第十四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一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