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8年120号公告和2016年89号公告比,孵化器认定条件,没有双75%的标准限制,没有单户1000平米限制,也没有了孵化时间不超过48个月规定了,是不是可以认为免税认定标准放宽了?是不是只要科技部认定了孵化器,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了?
答:2018年120号公告有限制条件,要求按照国务院科技部和教育部发布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和所在省科技厅和教育厅发布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第一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第二条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第三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 第六条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附件1《河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指引》第二条 建设标准
根据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现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标准暂定为:
1.在河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孵化场地手续齐全完备、使用合法,具备孵化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条件。
3.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5%以上。
5.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在孵企业应属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科技型初创项目,在孵企业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的70%以上。
6.通过建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投融资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方式,具有完善的投融资功能。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