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总公司购置土地并办理开发手续,分公司具体开发情形下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2020-09-24

       问:房地产总公司拍得土地,并且所有手续都由总公司名义办理,后来企业又成立一个分公司,开发所有手续也未从总公司转到分公司,但是由分公司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如果企业将土地使用权等相关开发资料转给分公司,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税?

答:(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虽然名义上由总公司办理各种开发手续,但是实际上各种开发事宜和售房款项均由分公司负责办理,而且土地增值税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所以实践中一律由分公司作为开发项目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总公司将土地交由分公司开发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负责承担,因此总公司将土地交由分公司开发,并没有发生资产权属转移,不征收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第七条  关于分公司是否允许扣除以总公司名义支付的土地价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公司在项目发生地作为独立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因总公司与政府签订开发合同,土地价款由总公司名义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公司可凭土地出让金凭证原件按规定扣除土地出让价款。

3)总公司将土地交由分公司开发的财务处理

总公司: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贷:开发成本-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

分公司: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