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外墙广告位租赁收入是否缴纳房产税?
2020-09-24

        问:我公司出租房屋收取租金17万元,同时收取房屋外墙广告位使用费1万元,两者都需要交纳房产税吗?

答:从反避税角度,纳税人出租房屋而收取的所有租金收入应当一律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纳税人出租房屋实际是让渡一定期限内房屋使用权,既包括屋内使用权也包括房屋墙体使用权。一间房屋,如果没有墙体也就谈不上房屋,墙体没有独立于房屋而存在。因此外墙实际上也构成了房屋组成部分,应当缴纳房产税;如果对此不征税,每个企业都可以将房屋租赁收入分解为外墙广告位租金收入和房屋内部租金收入两部分进行避税。

当然,如果单纯出租房屋外墙作为广告位,单纯外墙不构成房屋,不宜计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第一条  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三款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