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吸收合并,合并单位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额度=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这个限额是一年可弥补的限额?如果有五年的可弥补期限就在五年里每年都可以弥补这个数?即可弥补限额为100万元的话,合并方一定可以弥补这100万元吗?
答:首先合并方如果亏损,无法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合并方如果盈利,则可以在限额范围内在5年内(一般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
即假设被吸收合并企业亏损,2015年亏损20万元,2016年亏损50万元,2017年亏损150万元,2018年亏损200万元。假设合并企业可以弥补亏损的限额是100万元,那么:
如果2019年合并方纳税调整后所得额120万元,可弥补20+50+30万元
如果2019年合并方纳税调整后所得额80万元,可弥补20+50+10万元,2020年继续弥补,最多弥补20万元。
如果被合并企业在2014年还亏损130万元,合并企业2019年仅可弥补2014年的100万元,剩余亏损30万元及剩余年度的亏损无法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二条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