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产权调换视同销售收入计入宗地成本方法?
2020-09-22

      问:就地回迁情形下,房地产企业回迁房屋视同销售收入计入宗地成本金额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成本吗? 是否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答: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因为实际是为了取得宗地而付出的代价,所以同时将此视同销售收入确认为整个宗地成本组成部分。实践当中通常存在面积差情况。此时,如果房地产企业回迁房屋价值低于被拆迁房屋,房地产企业还应当额外再支付被拆迁人现金作为补偿,该现金补偿在视同销售收入计入宗地成本的基础上,也计入宗地成本;如果房地产企业回迁房屋价值高于被拆迁房屋,房地产企业还需要向被拆迁人收取价差款,此时视同销售收入计入宗地土地成本金额大,因此房地产企业补付的被拆人价差款也应该相应冲抵宗地成本。

此外,既然是宗地成本,属于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当然可以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

房地产企业宗地成本按照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等税务机关认可的合理方法在可售开发产品(含回迁房屋)之间分配,其中分配到已售开发产品的金额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第三条第()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根据条例第六条()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