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视同销售收入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确认方法异同?
2020-09-22

       问: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金额也是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吗?

答: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收入不一定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收入,两者可能有出入。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收入是按照交房时年度加权平均价格来计算,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收入是按照交房时最近时期加权平均价格计算,两者都是按照回迁房屋的实际面积计算视同销售收入,不是按照与被拆迁房屋的等面积计算视同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视同销售收入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