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调换环节的契税计税依据?
2020-09-22

       问:房地产企业作为房屋拆迁人,毛地出让情形下的房屋产权调换契税计税依据时旧房市场评估价值还是未来交房时点的回迁新房市场价值减去收取的差价款,加上补付的差价款?

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时,因此决定了产权调换环节的契税计税依据并不是交房时的市场价格,而应当是房屋征收补偿公告发布之日旧房的市场评估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