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国外参展服务费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2020-09-21

       问:进出口公司在国外参展,把参展服务费用通过网银转给国外公司,我们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么?

答:境外参展方提供的是一种发生地在境外的劳务,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不需要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第(二)项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第(一)项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