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税函发〔1996〕602号、国税发〔2006〕62号判断,3500元个税扣除费用标准执行行标准:收付实现制。当然,需遵循工资发放惯例,以发放时间判断费用扣除适用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6〕602号
七、关于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义务人在获取所得时,未同时获取完税证明或未获取足额的完税证明,根据通告及有关规定,应在次月七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对不属于代付税款的,在申报的同时还要缴纳税款。
为实际支付,否则,无法解释“未同时获取完税证明”;此条实质按权责发生制扣缴个税,但国税发〔2006〕62号已废止此条,即个税代扣时点为“实际支付”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94件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