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合同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包括三方面:一是收入确认原则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保险服务收入不再直接等于当期应收取的保费,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逐期确认,并剔除其中的投资成分;二是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方法发生变化;三是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发生变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列示有所调整。新金融工具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包括两方面:一是金融资产分类发生变化,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分别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是金融资产减值计提发生变化,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会计准则的变化不影响险企保险业务运营,不同的会计准则只是影响盈利在不同期间的分布。而新准则下财务列报的变化,亦不会改变寿险公司长期经营的实质,只是呈现角度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