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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死刑拟取消

2010-09-01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13个拟取消的死刑中,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可以适当减少。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曾参加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专题研讨会的部分刑法学专家也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的死刑罪名,涉及的都是经济的、非暴力性犯罪,这些犯罪对公众的安全感不构成直接影响,因此他们对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表示赞成。
  对于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死刑的原因及背景,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谈了5点看法:第一,此次修法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宪政精神。近年来,我国越来越提倡和重视保护人权,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生命是极其宝贵的,不能轻易剥夺。第二,此次拟被取消死刑的都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比较适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与现实国情。第三,现行刑法中对于涉税犯罪的定罪量刑仍存在畸轻畸重的问题,比如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最高定罪量刑标准仅为有期徒刑7年,而触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最高刑罚则为死刑,这其中有值得商榷之处。第四,目前,各个国家都在减少甚至废除死刑,我国在完善现行法律方面也有与之接轨的趋势。第五,通过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特别是加强信息化征管能力,目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犯罪的案件已大幅度减少,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例发生。在这种前提下,继续保留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死刑已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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