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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案所引起的法律思考及蝴蝶效应

2018-10-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刘晓庆其实当年没入罪?范冰冰案中重重疑问法学专家回答了!

  法制日报记者 王阳 马岳君 刘青
  国庆长假的第三天,范冰冰偷逃税问题有了结果:税务部门认定了范冰冰偷逃税款的事实,并决定对范冰冰及其公司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总计8.83亿元。
  消息一出,网上众声喧哗。网民在对税务部门处理名人税案拍手称快之时,也伴随着众多疑问和质疑的声音:范冰冰涉案数额高达数亿元,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入罪标准,为何最终却免于刑罚处罚?偷税罪到底为何变成了逃税罪?又为什么要设定一个“初罪免责条款”?
  《法制日报》记者就一系列公众关心的疑问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我们听听他们怎么说:
  偷税罪如何成了逃税罪
  轰动一时的范冰冰偷逃税款事件,以江苏省税务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初落帷幕。而刘晓庆因税被捕,范冰冰却免除刑事责任,也很快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
  1979年的刑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该法第121条简单地规定了偷税罪,对偷税的概念、行为方式未做任何描述性规定,并将偷税与抗税规定在一个条文内。
  1992年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分设两个条文规定“偷税罪”与“抗税罪”,同时统一了偷税的概念,详细列举了偷税的行为方式,界分了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明确了以“数额+比例”与“偷税次数”两种计算方式作为偷税入罪的标准,规定多次逃避缴纳税收行为的数额累计计算。
  1997年刑法对“偷税罪”进行修正,罪状方面增加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规定;修改了“数额+比例”的入罪标准。法定刑方面完善了原先罚金刑没有下限的规定。
  到了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对1997年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罪名上,“偷税罪”更改为“逃税罪”。罪状上,对行为方式进行概括规定;入罪数额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抽象规定取代具体数额的规定;删除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规定。追责方式上,增加纳税人初犯免责条款。法定刑上,将倍比罚金制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制。
  对于为何要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的黄太云教授曾对该条文的立法背景进行系统地解读。
  据黄太云介绍,1997年刑法第201条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1、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常在理解上引起分歧。对构成偷税罪是要求具备上述所有条件还是只要其中一个条件,尤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构成偷税罪的一种独立的行为还是一个必备条件?纳税人如果采用条文未列举的手段偷税是否构成犯罪?
  2、偷税罪数额标准太低,打击面过宽,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源的巩固;移送公安的案件过多,难以承受;而税务机关不移送,检察机关又可能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各地基本未严格按照该标准掌握,使这一规定形同虚设。
  3、两个量刑档次之间出现了两个空挡。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但超过十万元的,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满十万元的,应否定罪、如何处罚?
  4、目前偷税罪规定的负作用大。企业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可将企业老总定罪,结果企业可能慢慢垮了,国家税收少了税源;企业破产了,工人下岗需要重新安置,给国家和政府增添了新的负担等。
  我国刑法所称“偷税”,在外国称为“逃税”,是指公民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黄太云说,我们习惯上把这类行为称为“偷税”,主要是传统上认为:无论公司还是个人,如逃避给国家缴税,就同小偷到国库里偷东西一样。但实际并非如此,纳税是从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逃税与“偷”毫不相干。相对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逃税在各国都比较常见。我国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要求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而外国则无具体数额的要求,理论上都构成犯罪,但即便如此,外国也不是一经查出有逃税行为就定罪,而大多采取区别于其他普通犯罪的特别处理方式,即对逃税行为往往查得严,民事罚款重,真正定罪的很少。中外的税收实践已经证明,单凭定罪处罚的威慑力并不能有效解决逃税问题,而加强税收监管并建立可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档案,对促使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能起到更为有效的作用。
  当年刘晓庆最终也没有被定罪
  历史上最为轰动的中国演艺明星偷逃税事件,非刘晓庆案莫属。
  相关资料显示:2002年4月,经北京市地税局查证,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2002年6月,刘晓庆被刑事拘留。422天后,刘晓庆被取保候审。
  税务部门认定:刘晓庆及其公司偷逃税1458.3万元,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573万元。
  刘晓庆偷逃税款事件,发生在2002年,适用的法律为1997年的刑法,此时适用的罪名为偷税罪。刘晓庆偷逃税款高达1458.3万元,欠税2000万,已经达到偷税罪的入刑标准。
  取保候审近9个月后即2004年05月,刘晓庆收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郭泽强认为,不起诉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二是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三是存疑不起诉,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即有犯罪嫌疑,但目前搜集到的证据不够充分。
  “经查,刘晓庆本人偷逃税款较少,多为公司所为。最终刘晓庆本人补缴了全部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该属于第二种不起诉的情况。”
  郭泽强认为,刘晓庆被检察机关不起诉,也与她被关押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该司法解释规定:“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范冰冰偷逃税款高达数亿元,已然构成逃税犯罪,最终仅以巨额行政罚款收场。郭泽强认为,范冰冰脱罪,在于适用的法律条文发生了重大变化,“偷税罪”变更为“逃税罪”,更有“初罪免责条款”的出现。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第4款规定:有第1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初犯免责条款”的本质是免除刑事责任而非出罪化事由。
  而税务机关认定:范冰冰及公司的逃税偷税行为,是首次违背税收行政法律的违法行为,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在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范冰冰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曾在《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一文中指出,实施了逃税犯罪的行为是否存在处罚阻却事由,首先取决于对刑法第201条第4款前段的理解。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潘超认为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首先,从主体上看:范冰冰是纳税人而非扣缴义务人,主体适格,满足第4款的主体身份要求;
  其次,从处罚程序上看,范冰冰偷逃税款的行为受到了江苏省税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只需范冰冰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与罚金,就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只要纳税人是第一次处罚,则应当只走行政处罚程序,不走刑事责任程序;
  最后,从例外规定上看,范冰冰偷逃税款的行为被江苏省税务局认定为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这就排除了第4款后半段“但书”中关于五年的时间限制与二次的次数限制的适用余地。
  经税务部门检查认定,范冰冰个人和公司确实有偷逃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已作出追缴、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决定。而范冰冰本人也已经发出公开道歉信,承认上述违法事实,表示尽快筹集资金如期缴纳上述税款和罚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黎江虹认为,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适应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应下移,行政机关应更多地担负起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责任。刑事责任上移,不能动辄就归于刑法规范范围。
  专家建议完善“初罪免责条款”
  少交税甚至不交税是大多数企业、大多数个人的天性追求。但任何避税行为,都应该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
  “道歉不是因为知道错了,而是因为被查出来了”,这是一网民对范冰冰发布“致歉信”的反应。也有网民说:“如果不是有人爆出来呢?是不是继续偷下去?”
  媒体通报范冰冰税案后,律师陈有西在公号发文,认为“对于大量逃税,设一道门槛,防止刑法的滥用,是一个不得不进行的、有利于人民的法律制度。很多人没有认识到,这种立法的先进性和人道性。”
  此文一出,引发舆情强烈反弹,有网民直言“首罚不刑完全就是为了富人立法”。很快,陈有西自己删了全文。
  范冰冰事件,引发了不少网友质疑“初罪免责条款”设置的初衷。
  郭泽强分析,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就“逃税罪”增设初罪免责条款,本意是为逃税行为人提供激励机制,令其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从而免于刑事追责。但是从范冰冰“税收门”事件中,公众的反映却是该条款成为了明星、富人们偷税、逃税不负刑责的法定理由,护身保航的利器,形成“有钱人花钱免罪”、“逃成功就大赚、不成功仅仅补缴加罚款”的普遍认知,严重伤害公民的公平正义的法感认知。“建议国家层面可考虑完善立法,通过在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中增加管制、单处罚金刑、资格刑等刑罚手段,灵活运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来排除初罪免责条款的无条件适用,达到紧缩初罪免责条款的适用空间、惩治恶意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自刘晓庆偷逃税款事件爆发后,演艺圈开始启用“税后合同”约束合作双方,即影视明星们的缴税收入由合作方承担,出品方和投资方提供完税证明,明星们得到的劳务报酬收入为税后的收入。潘超认为,这一方式有利于净化影视明星们偷逃税款的不良风气,但仍应谨防诸如“范冰冰们”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千方百计偷逃税款。“从范冰冰税案的处理上,还应当看到初犯免责条款背后可能存在的税收执法力度偏软、震慑力不足以及权力寻租等潜在消极因素。由此,税收执法部门的常态化执法、依法依规执法在打击诸如以演艺圈为代表的潜藏的偷税逃税行为中才能发挥重要作用。当然,公民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才是整个社会税收秩序良序运行的根本之道。”
  据相关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已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只有给人讲明白
  才会避免误解得到支持
  范冰冰偷逃税问题的靴子虽然已经落地,但是网民们对此案的关注、讨论依然在持续,人们争论的焦点已然从案件本身转向了更深层次。
  有不少人对范冰冰仅仅受到行政处罚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表示不理解、不满意;甚至有人将范冰冰案与当年刘晓庆案、此前的空姐代购案做类比;也有不少人说,如果不是有人将涉税问题爆出来呢?是不是继续偷下去......
  这些疑问正常吗?其实再也正常不过。原因何在?因为我们不能苛求每个老百姓都像法律专业人士那样,能清晰地理解立法机关因何要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能苛求他们去弄清楚都是涉税案件为什么结果差异这么大;更不能苛求他们精通什么是“初罪免责条款”、“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等专业的法言法语。
  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这些质疑、疑虑的声音更多是缘于老百姓难以掌握系统性的新闻信息所致。自媒体上流传的零碎的案件信息、某些断章取义的图片截图、微信对话等等碎片化信息,这些直接导致老百姓对这一案件处理的误解和不满意度直线上升。
  其实,争议也好、分歧也罢,这些都不可怕。就范冰冰案件而言,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正是在公众公开、理性的探讨中,我们才真正了解到了社会公众的焦虑点在哪里,关切点在哪里。而我们,也只有从这些焦虑点和关切点出发,用他们最日常的语言把法律规定说明白,将办案依据讲清楚,把案件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说透彻,才能真正地为社会公众答疑解惑。
  在范冰冰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执法机关并没有仅仅处罚了事,更有依法依规从内部问责,这意味着个别官员未依法履职的不作为行为将得到严惩,这无疑更加彰显了执法机关严肃监管的决心。依法严查只是刚刚开始,而不是如有些公众误解的那样浅尝辄止。
  同时,在范冰冰一案中,我们再一次清晰地看到,社会公众又多了一次教科书式的普法机会。我们不仅要让社会公众对逃税罪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既要讲清楚立法背景、修改初衷,更要让他们看到法律专家还有哪些立法建议。
  在范冰冰一案中,我们再一次深刻地感受到,现如今,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而且这些需求已经不仅仅涉及自己利益得失,而是已经关系到人们能否从社会整体环境中享受到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在范冰冰一案中,我们再一次深刻地体会到,只有更有效地呼应和尊重民意,才能进一步凝聚共识!只有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与公共舆论形成合力才能让公正得以彰显,让法律变得温暖而有力量!
  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律规范不仅应该正确实施,而且更应该以社会公众看得到、看得懂的方式去实施。在“范冰冰偷逃税问题”刷屏式的新闻报道中,我们看到了争议、焦虑甚至误解,同时也让我们能够看清楚老百姓对于热点案件的关切点;更让我们明白:只有把专业法律术语及时转换成人们能看得懂的语言以便他们真正理解、明白;只有不畏惧批评和质疑,从事实和法律出发,讲清楚热点案件的来龙去脉,及时帮助他们剔除片面的、断章取义的信息源,才能真正为他们答疑解惑,减少误解,得到他们的真心支持!
  同样是税务问题,为何刘晓庆未被起诉,范冰冰被重罚?
  10月3日据媒体报道,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
  第一,刘晓庆未被起诉,但其公司被定罪;范冰冰时,已有初次违法免罪规定
  在《刑法》中,逃税罪以前叫偷税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此条文进行修正,偷税罪罪名被取消,修改为逃税罪。
  逃税罪:初次违法免罪
  同时,《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有个重大修改,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规定,这也就是范冰冰案的情况,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税务部门对范冰冰及其工作室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罚款,限期缴清后就不会追究范冰冰及相关单位的刑事责任。
  最出名的案例莫过于轰动一时的刘晓庆公司被控偷税罪一案。刘晓庆案发2002年,适用1997年《刑法》,范冰冰案发2018年,适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以前的偷税罪,当时没有首次违法免罪规定,只要查到是偷税漏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因此刘晓庆被羁押。
  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本人因偷税漏税问题被刑事拘留,200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其在看守所被羁押时间长达一年多,但最终刘晓庆本人未被检方起诉。但其妹夫担任晓庆文化总经理的职务,以偷税罪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晓庆公司偷税案中,刘晓庆本人并未被起诉,无罪。
  在刘晓庆涉税案中,刘晓庆本人只是被暂时羁押在看守所,其本人并没有被处罚和定罪。刘晓庆案是以单位犯罪被起诉,被起诉的是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总经理靖军,而刘晓庆并没有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责任人。
  作为刘晓庆相关演艺收入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因此,根据法院认定,在本案中,偷税的主体是晓庆文化公司,而非刘晓庆。
  法院认定,在1996年~2001年期间,晓庆文化公司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元。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9月~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范冰冰案中,范冰冰本人存在阴阳合同逃税问题
  但是在范冰冰案中,根据目前的调查公告,范冰冰本人存在逃税行为。
  对于各类明星工作室的逃税方式,总结起来大致是三种:“一加二减三截留”。
  所谓“加”,就是虚列成本,加大账面支出;比如很多涉税案中,会使用冲账发票、虚构员工工资表等方式抬高账面成本。比如在晓庆公司案中,晓庆公司在1997年拍摄《火烧阿房宫》之后,创下了国内电视剧发行之最,此后其年年能拍出新剧,晓庆公司的收入如同滚雪球一般增长,但是每年年终结算时,其账面却是年年亏损。
  所谓“减”,就是指不列收入,少列收入,或者将进账计入往来账户,减少账面收入。不如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这就是典型的通过“阴阳合同”减少收入。此外,税务部门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所谓“截留”,就是指所谓扣缴义务人的明星工作室,将实际代扣的演员个人所得税先行扣除,但是却不上缴税务部门,据国家税款为己有。在晓庆公司偷税案中,就是这种典型的情况,晓庆公司已经从刘晓庆的个人收入中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但是却没有交给国家,而是直接截留下来。而在范冰冰案中,代扣机关是对部分收入根本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更谈不上代缴了。因此,税务机关对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第二:一部电影,轰炸了娱乐圈和资本圈
  电影《大轰炸》,本身迟迟未上映,却把娱乐圈,资本圈炸出了大动静。
  该片是由快鹿集团等出品,结果快鹿因为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爆雷,该片的总制片人快鹿老板施建祥,此人在电影圈和财经圈被称为“撒币之王”,号称为了拍《大轰炸》,曾花4000万请某个知名女演员客串一周戏,之后施因为涉嫌非法集资等问题,远走海外,遭红色通缉令。而快鹿案,也牵动了上海滩无数投资人的心。
  当时快鹿提出“互联网+金融+电影”的策略,《叶问3》《大轰炸》《敢死队4》都是其投资对象,将电影拍摄的前期投资引入众筹模式,将其包装成理财产品供普通投资者购买,同时使用关联公司购买电影的未来票房收益权,实际上是把电影的投资风向进行了转嫁。而随着《叶问3》票房造假问题爆出,导致整个快鹿融资体系资金链断链,非法集资问题随之爆发。
  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开宣传方式,面向不特定公众,承诺保本付息集资的行为,而如果是集资诈骗罪,除了需要符合前面所述四个特点,还需要集资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比如携款潜逃导致资金无法兑付,
  而对于《大轰炸》这部电影的资金来源,是否与快鹿系的非法集资问题有关,还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的调查与核实。
 
  重罚范冰冰背后:“霍尔果斯大逃离”始末
  壹读君按:
  范冰冰事件推倒的多米诺蔓延到新疆的一处偏僻小城:霍尔果斯。
  在国税总局于7月明确提出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整顿不合规“税收优惠”政策开始,这个曾经的“税收洼地”,开始上演“大逃离”。自6月份以来,已有超过100家霍尔果斯的影视公司申请注销,其中包括徐静蕾、冯小刚等多位知名艺人担任法人或持股的企业。
  《伊犁日报》仅8月27日一天就刊登了25则“注销公告”
  霍尔果斯,是新疆西北端与哈萨克斯坦隔河相望的一座小城,历史上丝绸之路的重要驿站。在哈萨克语中,霍尔果斯意为“财富积累的地方”,在蒙古语中,霍尔果斯意为“骆驼经过的地方”。霍尔果斯是否被“财富经过”?今天重发壹读6月的老文——
  红领巾在胸前飘得更鲜艳的壹读君 | 哦
  逃税犯法。但明星避税,一直都是个问题。
  除却各种不为大众所知的避税手段外,明星避税最出名也最为光明正大的,就是在“明星背后的圣地”——霍尔果斯,开公司。
  霍尔果斯是新疆的一个县级市,不咋大,截止到2017年年底,全市人口才只有6.45万。
  但是,霍尔果斯却有上万家公司。霍尔公司2017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霍尔果斯市各类市场主体总量为22615户,注册资本(金)302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77.7%、202.5%。
  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影视公司。在启信宝用霍尔果斯+影视两个关键词搜索,结果显示在霍尔果斯有一千多家影视公司。
  为什么人口如此之少的地方能有上万家公司?还很多都是影视公司?
  理由是直接的,因为霍尔果斯的税收优惠。
  因为"一带一路"战略,霍尔果斯被列为经济特区,为了招商引资,国家给在霍尔果斯的公司非常大的优惠。
  主要有两点。一是公司交钱少,在霍尔果斯的公司交的税比正常要交的少得多得多得多,能到少一半的程度。
  2011年《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这期间,在霍尔果斯特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满了五年之后咋办?继续给优惠,2013年的《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又规定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增值税、营业税和其他附加税总额的地方留存部分,按照不同的金额返还给企业不同的奖励。
  察布查尔县政府网站在《霍尔果斯招商引资政策解读》一文中做了个计算,一家开在北京朝阳区2016年5月收入与为5000万的公司,在北京要交711万的税,在霍尔果斯一套优惠算下来只需要308.1万,比在北京交的要少400多万。
  还有一个优惠是在霍尔果斯注册的公司能有绿色通道上市,上市会比较快。
  2017年1月发布的《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说:新疆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可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
  在霍尔果斯注册的公司上市之后还能得到政府的巨额奖金:主板上市奖励200万、中小板上市奖励100万、创业板上市奖励50万、新三板挂牌奖励30万。
  这些优惠针对的公司,其中一类就是影视、传媒文化公司。
  据西安晚报报道,国内主流的电影公司也有超过一大半在霍尔果斯注册了公司。光线、华谊、博纳、嘉映、华策、欢瑞世纪、耀莱等等,仅光线传媒一家就在霍尔果斯注册了5家公司: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霍尔果斯光印影业、霍尔果斯可可豆动画影视、霍尔果斯光魅影视。
  因为贾跃亭大火的乐视,在霍尔果斯也有公司。
  很多明星,包括但不限于吴秀波、黄渤、赵本山、李湘、刘涛、陈建斌、王学兵、张嘉译、徐静蕾、梁静、吴奇隆、范冰冰、陈坤、关悦、胡军、韩寒、宁浩、张猛、高希希等,都直接或者间接在霍尔果斯有注册的公司。
  霍尔果斯之外,江苏的无锡也是明星们开公司的一个圣地。
  无锡市政府推出了《市政府关于支持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建设发展若干意见(2016-2020年)》,为支持电影产业园的建设建立了专项资金,奖励入驻企业。
  无锡日报报道,从2012年起无锡每年投入1亿扶持文化产业,影视产业的扶持资金每年达到3000万。在无锡2016年和2017年连续举办的太湖影视文化产业投资峰会上,现场签约的基金总额分别达到了100亿和70亿。
  范冰冰为法人的两个公司: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和无锡唐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在地都在无锡。
  上海仓城影视文化产业园区和浙江东阳也有很多影视文化公司、明星公司,原因也是一样的。
  这种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给入驻企业税收优惠的做法,也让当地有了一个神圣的名字——避税胜地。
  国际上的称呼是tax haven,一般翻译成避税港,专指税率很低或者完全免征税款的国家和地区。
  事实上,在钱面前,不同人种不同肤色并没有什么区别,大家的心都是一样的:挣的钱越多越好,交的税越少越好。
  我国明星开公司想避税,国外公司也没啥差。百慕大是著名的避税港,几乎所有美国大型公司都在百慕大设有分支或控股公司。荷兰商会披露,2016年,谷歌在爱尔兰、荷兰和百慕大之间腾挪,避了37亿美元的税。
  英国租税正义联盟(Tax Justice Network)编制了一份《财务保密指数》(Financial Secrecy Index),估计在全球的避税港可能有21万亿到32万亿美元的钱没有正常交税。英国租税正义联盟还按照每个地方的保密度和避税金额数量进行排名,统计出了2018年全球前十的避税港:
  中国的台湾和香港都在列。
  《无边界资本:财富管理经理与百分之一富人》作者布鲁克·哈灵顿说,避税港服务的不是百分之一的富人,而是十万分之一的超级富豪。
  2017年泄露出来的天堂文件(Paradise Papers)显示,很多政治人物、大公司都在避税港避税。其中,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在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群岛放了将近1千3百万美元。以及世人皆知的苹果、耐克、Facebook,在避税港避了十万亿美元的税。
  参考资料
  1.电影公司为啥爱去霍尔果斯?西安晚报,曾世湘
  2.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霍尔果斯政府网站 2018年5月28 日
  3.什么样的地方是“避税天堂”?2017年12月10日,北京青年报,董鑫
  4.谷歌被曝双重避税:2016年通过百慕大避税37亿美元,承天蒙,澎湃新闻,2018年1月4日
  5.“天堂文件”:避税天堂里的权贵秘密,“天堂文件”报道组,BBC《广角镜》节目,2017年 11月 6日
  6.大数据告诉你无锡影视产业牛在哪里?人民网转无锡日报,2018年5月4日
  7.避税港,维基词条
 
范冰冰补税尘埃落定,一大波影视公司迎来“黑色星期一”
  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偷税问题
  “范冰冰案”终于尘埃落定,这恐怕是今年国庆档最重磅的新闻之一。
  随之而来的震荡,却只是一个开始。
  10月8日,国庆假期后的第一天,影视板块大幅低开,截至收盘,金逸影视跌停,当代东方跌幅9.94%,横店影视跌幅7.45%,光线传媒跌幅7.19%。
  “范冰冰事件”引发蝴蝶效应
  10月3日,新华社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税务局获悉,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偷税漏税、“阴阳合同”、税务总局介入、巨额罚单、限薪令,每个关键词都将影视圈推向了风口浪尖。
  范冰冰是引起这场海啸的蝴蝶,但影视业所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只由范冰冰一人造成的。整个影视业正处在漩涡中心,飓风或许会越来越强烈。
  影视股股价的受挫便是最直观可见的影响。崔永元举报范冰冰“偷税漏税”的时间发生在5月底,此后范冰冰销声匿迹,挥一挥衣袖却大幅带走了影视公司所剩不多的市值。
  Choice数据显示,过去120天,除了仍在停牌的万达电影,所有和影视相关的公司的股价全部缩水,跌幅均在10%以上。损失最为惨重的为当代东方,如今6.43元的股价相比120天前下跌超过60%,中南文化、文投控股、唐德影视、奥飞娱乐、慈文传媒也均破了跌幅超50%的大关。
  如今,资本和演员的绑定越来越密切,站在镁光灯下的演员一旦有重大新闻出现,就会引起上市公司的股价动荡。而偷税漏税的查处、限薪令的落实都将深切影响到影视公司的业绩,最终又会影响到股价。
  不过,就今日的情况来说,某业内分析师告诉记者:“今天是整个大盘大的下跌,影视代表华策、慈文、唐德的下跌并不算多。”
  影视公司风光不再
  影视板块曾是A股市场上的明星板块,深受投资者的热捧,2015年那波牛市令人记忆犹新,华谊兄弟的市值一度飙升至900亿元,距离“千亿市值”仅一步之遥。
  同时,国内影视娱乐公司纷纷筹划IPO上市或者登陆新三板挂牌,还带动了资本运作的活跃度,非影视公司跨界并购中小型影视娱乐公司,将这些影视公司装入上市公司,提升公司估值,进行资本套利游戏。
  在最风光的时候,做水泥的、挖煤的,各路公司选择跨界,业内的业外的都想尽办法和影视沾边,影视作品随便投资都能获得收益,那时二级市场对影视公司大肆追捧。
  泡沫太大了总有破裂的一天,去年赵薇欲以6000万元的自有资金,用50倍的杠杆收购万家文化失败,引起监管层的重视,影视类的并购也大多被喊停。
  2017年全年,只有横店影视、金逸影视和中广天择3家影视公司实现IPO,这种困境一直延续到2018年。
  今年上半年,华视娱乐、新丽传媒、开心麻花、和力辰光四家影视公司纷纷中止IPO。不仅如此,嘉行传媒和乐华娱乐也从新三板摘牌。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举行的上海电影节上,多位影视大佬就曾预言,未来影视股的股价还会下降,博纳影业集团总裁于冬直言:
  “中国的资本市场在经历在座的这批创始人的公司之后,有段时间都是拼盘子的公司上市,这一点我也挺不服气。这些拼盘子的公司上市完之后,都面临三年对赌期到了,未来影视股的股价还会下降,所以在这个时候对这些原创的、创始人的公司都面临很大的考验。”
  光线传媒董事长、总裁王长田也在六月的上海国际电影节上曾表示:
  “资本在撤离市场,整个社会的不信任,导致影视公司普遍的融资困难。影视行业的好日子快结束了。”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在范冰冰偷逃税案件中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
  新华社南京10月8日电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获悉,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在范冰冰偷逃税案件中,因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进行了问责。
  责令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作出深刻检查,并采取切实措施整改;
  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局长丁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总会计师李青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滨湖区税务局副局长钟小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
  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副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梁溪区税务局副局长沈治国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原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干部许崇金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对其他有关责任人也按规定给予了相应处理。
  目前,尚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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