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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累积影响法追溯调整

2018-03-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世雄视点 浏览次数:
  新执行的收入准则最为核心的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最为震撼的是收入确认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特别是新准则控制权转移为标准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对于收入的确认、计量以及很多特定的交易和事项新的收入准则给出了具体指引,并要求企业充分披露与收入相关的信息,将有助于指导实务操作,满足企业收入核算的实际需要,提供更加可靠、可比、透明的收入信息,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投资人、监管机构等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面对这次准则修改,几乎所有公司的会计、财务和税务产生影响,因此需要进行评估,并对电算系统和核算流程进行适应性调整,并要预算系统,客户系统以及投资者系统等利益相关者进行全面沟通,并进行对内部管理团队和人员做出调整。
  由于这次新旧准则的衔接,按照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第122条明确规定,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企业会计制度第124条指出: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企业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它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企业会计制度第125条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项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假设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变更会计政策所导致的对净损益的累积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如果需要调整所得税影响金额的);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天雷滚滚的季节到了,一切经济理论早就定义,商业资本仅仅是社会利润的实现者不是创造者,创造社会利润的产业资本,商业资本仅仅是产业资本让渡给商业资本的那些绳头小利而已,仅仅是佣金、代理费、场地费、管理费等,怎么可能颠覆实业资本?没有实体产业创造和提供的产品,商业有何作为?但是不要脸的这些投机倒把商自己烧钱亏损累累,利用准则界限不清,将客商收入利润作为自己的收入利润,溯本清源的时间到了。
  由于是累积影响的追溯调整,那些陈仓烂谷将被翻个朝天,假账烂账的,呵呵,在阳光下按年度的影响一年一年给我调回来,累计三年亏损的直接滚。
  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前期界限不清按旧的准则执行的调整不属于假账错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但是追溯调整累计三年亏损的,你自己考虑吧。
  到这里,有人会想,有没有可能豁免,不进行累积影响数调整?有,企业制度规定,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采用未来适用法时,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但是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是指公司遭遇不可抗力的地震、火灾或人为故意犯罪毁灭账户的,傻了吧。
  新的准则实施,对于金融,房地产影响较小,对于建筑工程、合同劳务收入、指定加工(品牌汽车零部件、品牌电子产品零部件)收入确认提前但不影响收入总额、捆绑销售的(通讯、传媒、手游)有的合同可能会分拆有的可能会合并,会造成收入提前或滞后,但是也不会影响收入总额。
  最有意思的是商业,这颠覆就大了,呵呵,在这里仅仅轻点一下:
  如果自己拥有商业地产并已经整体上市,经营模式是场地出租的,公司为适应新准则,不动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按公允价值计量,按规定可以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取折旧摊销,尽管收入大幅度减少,利润可能反而增加;
  如果自己拥有商业地产没有整体上市,场地本身是集团母公司的,那么实际上就是二房东干活,除非公司改革整体上市;
  如果自己没有商业地产,租入经营场地再出租的,商品不是自营的,实际上也是二房东,连整体上市调整预期也没有;
  如果自己没有商业地产,租入经营场自营的,主要是自主品牌连锁经营,几乎没有任何影响;
  如果没有经营场地,完全依靠互联网取得商品控制权独立自营的,自营收入可以总额确认(这里京东走在前了,但是增加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价格优势消失了);
  如果没有经营场地,完全依靠互联网经营的,不能取得控制权独立自营的,估计呵呵……;
  有人在国外要混不下去了,看到国内傻瓜多白痴多,最想做的就立即回来。究竟国内有缓期执行二年,投资期和解禁期反向挂钩,是喜是乐是祸,就看投资者自己判断了,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没错吧。
  "……那故乡的风和故乡的云,为我抹去创痕,我曾经豪情万丈,归来却空空的行囊,……"这是描写投资者的,不是描写上市套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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