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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续期?近日,温州市多套土地使用权到期的住房,再次引发了社会对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大限”的广泛关注。细化《物权法》中“自动续期”的路线图,尽快化解而不是拖延续期问题引发的焦虑,已经摆在有关部门和立法机构面前。
在温州“续期”事件中,讨论最多的莫过于《物权法》中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的解释。实际上,土地限期使用连带而来的房屋产权期限,一直百姓关注的焦点。尤其在眼下房价高企的情况下,房屋是很多百姓最大的财富,一些家庭甚至拿出所有积蓄买房,从这一角度,如何续期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也是公众对“使用期限”问题穷追不舍的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初期,许多改革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也是如此。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曾经长期实行政府划拨,不允许转让流动,极大地制约了改革开放与城市发展的进程。1987年,深圳敲响了从无偿划拨到有偿使用的“第一槌”。1990年,国务院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拉开了全国改革序幕,规定住宅用地使用上限70年。其时,包括温州在内的一些地方为了推进工作,又在70年上限的基础上,对土地进行了分档、分价格出让。此次温州面临续期的,正是当年划分为20年限期档的土地。
这是温州此次续期事件的历史背景,在改革初期,当时的法规并没有过多涉及“到期后怎么办”的问题。在相关经验、法规不完善的环境中,温州等地的探索也是根据当时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土地使用情况而进行的。除了此前已经披露的深圳、重庆、青岛等城市的类似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于70年的产权房来说,也终将面临同样的问题。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被看作是这一领域最为重要的立法,明确了私人对其合法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标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对于 “自动续期”是否有偿、缴纳标准等问题,《物权法》并未给出详细规定,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
土地续期实际操作中的“路线图”缺失,带来了大量的政策解读空间,也引发了不同的理解与疑虑,一些人甚至担忧,使用期满后会有“业主变房客”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