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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税收优惠,不能只"看上去很美"

2015-12-25 文章来源:枫 桥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这几天,有关慈善税收优惠的话题可是相当火爆!
  那边,大洋彼岸的美国在为扎克伯格"裸捐"是否免税而争论不休。这边,慈善法草案在常委会会议上"二审"正酣。针对广受关注的慈善税收优惠问题,草案专门作出了两处修改:
  一是增加了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税收优惠的规定。
  二是针对各方反应强烈的企业大额捐赠享受税收优惠不够的问题,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让我们听听委员和列席代表们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优惠不能都推给税法去做
  辜胜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这部法最关键、最核心或者最具有"含金量"的东西是要有税收激励。慈善法要和税法对接,但不能把所有东西都推给税法去做,草案可以进一步往前推进,做出更加具体的税收优惠规定。
  慈善信托也应享税收优惠
  莫文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从这次草案的规定看,没有对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和范围加以明确,也没有对慈善组织呼吁多次的经营性收入、股权捐赠的税收予以回应,同时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也没有明确规定,这样不利于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建议慈善法在遵守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上述问题有所回应,特别是规定慈善信托参照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
  税法修改之外,遗产税法、赠与税立法也要跟进
  韩晓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我国现行慈善捐赠税前优惠标准偏低,不能超过12%,这样就可能造成企业和个人捐赠得越多,交税额度就越大,捐赠积极性必然大打折扣。慈善事业发展最关键的促进政策就是税收政策。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对参与慈善者实行减免税收,这一系列规定很自然地促使每个人都要理性地考虑如何更有效地处置自己的财富。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只靠一部慈善法是不行的,税法的修改需同步跟进,包括适时推出等。因此,还要进一步加大慈善税收优惠的力度,进一步充实、细化和完善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税收优惠不能仅限于"扶贫济困"
  杨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草案规定的慈善活动,包括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困难群体、救灾等共六个方面。这次只规定对扶贫济困实行特殊税收优惠,似乎还不够。我觉得,对贫困人口仅仅给钱,不是真正脱贫的方式,应该从根上,比如通过促进教育等其他方法加以帮助。美国教育的发展跟当年的赠地法案的优惠政策就很有关系。所以我认为,扶贫济困虽然表面看可能是经济上有问题,但真正背后还有很多其他的原因,所以建议国家对各种慈善活动都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
  警惕借慈善偷逃税
  王殿贵(全国人大代表):免税是好事,但一定要完善制度规定,防止(假借慈善之名)偷税漏税,把好事办好。实践中,建议先核查,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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