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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扩至所有小微企业

2015-08-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21日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表示,这次国务院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实际上是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扩大到了所有的小型微利企业,是近几年来的第五次调整,也是今年的第二次调整。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王建凡指出,政策出台后,小型微利企业从10月1日开始在法定的20%优惠税率基础上减半,意味着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税率降到10%,比一般企业25%的所得税率低15个百分点。
  谈及这两项优惠政策的减税规模,王建凡表示,此次出台的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减税的规模超过一千亿元。因为这些政策是这几年持续实施的,实际上有一些减税效应在前几年的执行过程中已经逐年释放,总体上对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影响有限。出台进一步的减税措施,引导政策预期,对社会会带来比较大的积极效益。当前,稳增长的信心非常重要,小微企业不仅对经济增长有推进作用,更重要的是安置就业、促进消费,这都是我们政策支持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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