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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并完善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

2015-01-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继续实施支持金融、保险机构涉农业务税收优惠政策,并提高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农户贷款限额,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环境。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从2009年起对金融机构5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给予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该政策充分发挥了支持金融发展、引导更多资金流向"三农"的积极作用,但现有所得税优惠政策已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
  该负责人介绍,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延续原有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将小额贷款限额从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缓解了近年来随生产生活资料价格上涨过快、农户贷款需求额度普遍提高的困难。
  上述负责人解释,继续给予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引导金融保险企业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关注与培育,促进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网点、从业人员和信贷资源加大投入,激励金融机构面向广大低收入农户等迫切需要支持的群体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的保费收入按9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降低农村金融保险企业纳税负担,增加企业涉农金融服务的利润。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农村贷款成本高、风险大以及低收入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尚未能得到根本解决。通过推进金融创新,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加大对涉农信贷投放和政策的支持力度,能够有效缓解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十分必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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