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规定从2007年度起,企业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而2007年度国家税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还可以提取,进入2008年度后,国家税收政策又进行了调整,转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那么,我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福利费究竟如何处理为宜?
银河证券公司会计 李芳
答: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职工福利费问题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口径和账册设立方式
以前,对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具体内容规定的比较笼统,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四条作了如下补充明确:
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法的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第四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二、职工福利费的衔接处理
(一)会计规定
1.一般企业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一条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2.金融企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财金〔2007〕23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规则》实施后,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金融企业按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金融企业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截至2006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余额为赤字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工资(职工福利)。
对于应付职工福利费的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本规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投资者决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二)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差异分析核算举例
1.2006年度:
某公司2006底职工福利费余额80万元。
2.2007年度:
2007年该公司未提取职工福利费,但是全年实际支付工资100万元,支付福利费10万元。2007年该公司作如下财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应纳税调减14万元。
2007年职工福利费年末余额分别是:
会计为80-10=70(万元);税收为80+14-10=84(万元)。
3.2008年度:
2008年度实际发生工资总额为150万元。
(1)如果2008年度该公司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低于70万元时,比如20万元,那么该公司财税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2008年度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金额为零,财税无差异。
(2)如果2008年度该公司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大于70万元小于84万元时,比如80万元,那么该公司财税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700000
营业费用——福利费 1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
因为税法意义上的应付福利费年初余额为84万元,80万元的福利费显然须先行冲减余额。而财务处理则因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余额已经冲减完毕,而又冲减利润10万元,所以2008年度纳税调增金额为10万元。
(3)如果2008年度该公司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大于84万元小于105万元时,比如100万元,那么该公司财税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700000
营业费用 3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因为2008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扣除标准为150×14%=21(万元),所以从税收角度来看,本年发生的福利费冲减完毕84万元年初余额后,可计入费用的最大限度是21万元。2008年度纳税调增金额=30-(100-84)=14(万元)
(4)如果2008年度该公司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大于105万元时,比如120万元,那么该公司财税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700000
营业费用——福利费 5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2008年度纳税调增金额=50-21=29(万元)
(杨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