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蛙类、鸟类(观赏鸟、孔雀等)、禽类(应为非家禽,如:野鸡、鸵鸟、野鸭等)、畜类(獭兔、野猪等)养殖是否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是免税还是减半征收?另外,我公司还从事以上畜禽的宰杀,是否可以享受相关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税优惠?
飞羽禽厂 黎明
答:根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立法起草者在对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中的第四项牲畜、家禽的饲养部分是这样解释的: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简单加工。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鹌鹑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它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没有列明的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因此,你公司从事的蛙类、鸟类(观赏鸟、孔雀等)、禽类(应为非家禽,如:野鸡、鸵鸟、野鸭等)、畜类(獭兔、野猪等)养殖其实是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编号0390的其他养殖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同时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减半征税的内陆养殖,因为这里的内陆养殖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归类必须是指水生动物的养殖。
另外,根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2008年版)》(财税〔2008〕149号)中对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畜禽类初加工中“肉类初加工”的解释,肉类初加工是指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很显然这里肉类初加工的对象是 “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比享受免税优惠的“牲畜家禽的饲养”中的“牲畜家禽”范围要广,两者一个是针对饲养活动,一个是针对初加工活动,并不矛盾。例如,饲养孔雀产生的所得不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但是对孔雀进行宰杀、制肉却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因此,你公司上述初加工业务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