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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税与间接税关系的调整宜稳妥

2014-10-27 文章来源:崔军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税制结构转型,也就是税制结构优化,讲求的是直接税收入与间接税收入配比关系的调整。我国目前税制结构中,间接税占比过大,抑制了企业和经济的活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投资、消费。同时,直接税占比过小,不利于收入分配的调节,民众对此多有微辞。这种格局必须加以扭转。但在直接税收入与间接税收入配比关系的调整过程中,既不能搞平均主义,也不可走向另一个极端。我国间接税收入占比在一定程度上大于直接税占比是我国国情和税情决定的,符合一定的现实需要。因此,二者关系的调整不可急于求成。二者收入占比的对比关系本身就是此消彼长的。徐徐图之、渐进式的改革是稳妥的。
  熊彼特在其《税务国家危机》一文中写道,"历史上,从来没有哪个方面,像国家财政那样具有如此大的决定性"。财政活动牵扯的范围十分广泛,而作为指导和规范财政活动的财税体制更是与国家、社会、经济的繁荣与进步息息相关。正因为如此,对于财税改革应注意一点:财税改革不宜同时、全线开战。渐进铺开、分步推进,且每项改革在时间上延续一点,应为科学、理性的选择。此外,财税改革须依赖于整体改革的有力支撑,不能陷其于孤军奋战之地,否则最终效果会大打折扣。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地方财政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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