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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改革

2006-04-1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已执行了20年,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产税暂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很多新出现的情况,房产税的修订势在必行。笔者根据存在的问题对房产税的改革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1、同一地段、同样面积、税负差异严重

      最近几年土地交易价格不断上涨,2002年~2004年分别上涨6.9%,8.3%和10.1%。地价上涨带动了房价上升,使同一地段、同样面积的房产税负差异严重。如某市区两企业购置厂房,一家是价格上涨前购置,每平方米800元,另一家是经过几年的上涨后以每平方米4000元购入。对于购置房产,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那么,后购置厂房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就是前一家的5倍,这显然有悖于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据此,笔者建议按不同区域、不同地段,房屋的公允价值来设计征收房产税。

      2、房子装潢费是否属于房屋原值

      装潢费虽然不是房产的原始价值,却是房屋使用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现在房子装潢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装潢,有的企业装潢成本甚至高于房屋的造价。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因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理、改良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核算。如果照此原则征税,在管理上较难操作,笔者认为,装潢费可能使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因此,其发生的后续装潢费支出,应计入房产原值。新近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也体现了这一政策意图,该文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评估增值该不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税法规定,对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可以计提折旧,应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征收房产税,但因评估增值而多提的折旧和多摊销的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却不得扣除。同样是税务处理,一个要征税,一个却不得扣除,笔者认为,两者应该协调一致,既然评估增值部分要缴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也应在增值时计算所得,折旧时准予扣除。

      4、房产税按年计算是否合理

      企业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现在的问题是房产收入的增减变化是正常而频繁的,而实际操作中,按年征收,没有月的概念,通常按照年初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计算缴税,忽略了年中房屋变动情况。笔者认为,为体现合理性,最理想的还是以月计算。

      5、应尽快解决内外资企业税制不统一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目前只适用于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则按照1951年8月8日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缴纳城市房地产税。两套税制,增加了基层的工作量,不利于征收和管理。笔者建议,在统一税制的原则下,应考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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