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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物业税要慎重

2006-03-08 文章来源:刘明中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对于物业税这一热议已久的税种,中国税务学会会长、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杨崇春委员指出,开征物业税一定要慎重,要经过科学论证,这一税种现在尚处在研究阶段。

  杨崇春说,现在对不动产已开征了十几种税种,他掰着手指头一一数来: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和各种收费。“物业税的概念、范畴还不清晰,有较大分歧,目前没有统一的界定。”杨崇春以行家的眼光进行了解析。

  杨崇春说,在关于物业税的讨论中,涉及到的第二个问题是开征物业税能否平抑物价。“有人认为可以平抑,理由是人们在购置房屋等不动产时,把一次性摊销的改为分年度摊销;但也有人认为不能平抑物价,主要是由于房价的因素。”杨崇春说,土地出让金是政府收取的,如果分年度摊销,阻力较大。另外,一幢售价百万元的房子,如按1%的税率收物业税,一年就要交1万元,一个月也要交上千元,一般人难以承受。

  “第三个问题是物业税的税基(房价)由哪个部门来评估的问题。”杨崇春分析说,如果税务部门来评估,老百姓觉得税务部门“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不会答应;由中介机构来评,由于它也有一个收取手续费的问题,也会高估,有失公允;由房地产公司来评估,也有利益关系在里面;如果上述机构都可以评估,则利益不统一,各机构的评估水平不一,难以达到要求。

  “第四个问题是物业税能否成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杨崇春表示,土地出让金不太可能变成税收,地方政府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土地出让金是重要来源,如开征有阻力。

  “我认为对物业税现在还研究得不深不透;税率、征免界线的划分,等等,都还处在研究阶段,还不成熟。”杨崇春指出,首先要搞清楚物业税的范围和概念。

  “如果要开征物业税,应当分几步走。”杨崇春具体分析说,第一,应该全面恢复房产税的征收。原来的房产税对私房是不征税的。以前的征收方法是原值减去固定资产折旧,再减去残留值,剩下部分作为税基,自住房和出租房的税率应该不同。

  第二,进行费改税。不合理的收费应该取消,有的收费应改税,都要分清楚,研究透。

  第三,在适当时机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刘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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