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下包袱统一认识
目前,在我国不论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有许多优惠政策。规范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应遵循以下原则:有利于体现和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有利于加强征管、组织收入。规范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外资企业原有的部分税收优惠,还要求我们放下包袱,观念上有统一的认识。截至2005年5月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25 378个,合同外资金额11 615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 844亿美元。面对如此庞大的外资规模,如果取消原有的税收优惠,会否影响外资来华投资。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有些过虑。
(一)税收优惠并非吸引外资的首要因素
有学者对保加利亚、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和罗马尼亚等5个中东欧经济转型国家吸引FDI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后发现,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FDI的有效方法。除了极高的税收水平以及资本自由流动等两种特殊情况外,通常情况下税收优惠在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中并不起决定性作用,而且国家之间较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不可能对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威勒和莫迪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在实现一体化扩张的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为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而不是优惠政策。有两个例子可以证实这一点: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并没有对外资产生多大吸引力;相反,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美国一直是世界上吸收FDI最多的国家。因此,优惠政策在提升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它只不过是一个辅助性政策,而不是决定因素。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投资环境已大有改善,特别是在加入WTO后,进口关税水平大幅降低,国内市场进一步放开.国外资本和产品将大量涌入,在未来5~10年,世界上难以找到一个能取代中国的庞大市场。我国社会稳定,奥运会、世博会、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带来的商机所具有的吸引力,具备办企业所必需的条件,如原材料、市场与劳动力等。在此背景下,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公司总部的迁入,我国的产业集群优势日益增强,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向大的外国资本进一步倾斜)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但会发生引进外资结构的优化,提高我国的9b资利用水平。
(二)给予外资税收优惠并不等于外资能够实际得到这部分优惠
世界银行报告指出,估计有1/3的外国投资实际上是来自中国大陆的“假外资”。再者跨国投资者能否真正得到资本输入国给予的税收优惠,还取决于资本输出国能否实行税收饶让,如果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投资者手中.如果不实行,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资本输出国的政府手中。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未实行税收饶让,这意味着我国给予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弃的经济利益,绝大多数跨国投资者并未直接受益,而是送给了外国政府。鉴于此,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外国投资者的进入。
(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应保持适当的过渡期
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延续性,为经济主体提供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应制定过渡性措施。如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取消特定的地区税率优惠后,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超税负税收返还的过渡性措施等。对外资企业而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并非取消,只是进行了调整,将过去对外资的优惠从普惠制变威特惠制。
二、合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多而复杂且极为不规范.有行业优惠政策、区域优惠政策,有区分经济性质的优惠政策,此外还有大量的临时性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破坏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应当予以规范。
(一)统一税收优惠
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仍然应该适当保留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优惠政策“产业优先”.侧重对某些行业和产业的倾斜政策,增加对于农业、基础设施、高科技企业和企业研发方面的减免政策,而对于环保投入和边远地区的企业也考虑相应的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不论在什么地方,都实行1 5%的税率。西部地区继续实行1 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应把资金引导到能够提高工业化水平的大型、高科技投资项目,以及农业、能源、交通、环保、重要原材料等投资项目上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应将过去的全面优惠变为特定优惠。
(二)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
不再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转由财政支出解决相关问题。取消对产品出口企业实行的特别减税措施等,使内外资企业处于公平的税收环境中。
(三)坚持税收优惠多元化
税收优惠有直接减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等多种优惠形式。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应关注税收饶让条款、资本输出国税率高低、税收管辖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办法等因素的制约,对难以使外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流入了投资者母国政府的税收优惠应尽量避免。应多采用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国际惯例的间接优惠措施,如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这些措施不受国际税收因素的制约,能真正达到使投资者直接受益的优惠目的。
(四)制定过渡性措施
对于已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而期限未到的企业.原则上将是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以实现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前一些外企为了获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延缓报批获利时间,享受免税优惠;在优惠期限到期时,解散老企业,注册新企业,然后再以新开办企业的身份申请税收优惠。“两税合一”之后,以外资身份申请“两免三减半”优惠的政策实际上被取消,这有助于加强反避税工作。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