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给予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可谓不多,对于农业生产的支持也不可谓不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政策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到了需要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时候了。
涉农税收优惠暴露出一些问题
笔者梳理了一下,当前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林林总总大约有近50项。这不包括各个地方自己的政策。经统计,在现行征收的18个税种中,给予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涉及11个税种。税收优惠政策在扶持三农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政策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说明涉农税收优惠到了需要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时候了。问题主要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和农机。国家给予农资生产者和农资经销者税收优惠,目的是降低农资生产成本和价格,以使农业生产者能以更优惠的价格购进农业生产资料。但是事实上,农资价格并没有因为税收优惠而下降,真正享受税收优惠的往往是农资的生产厂家和农资的经销商,农业生产者并没能享受到。
按照增值税原理,农业生产者的农资进项税(价格)可以在农产品销售环节进行抵扣。但是如果农产品未能进入销售环节,那么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就没有机会得到抵扣,只能自己负担。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突出。据报道,在我国农产品总产量中,能够真正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仅占35%~40%。换言之,有60%~65%的农产品没机会抵扣农资增值税进项税。
农业生产者收获农产品后,有时会进行简单加工,然后再出售。这些个体的农业生产者加工的原材料多是自产的,而不是外购的,因此他们无法取得进项税额。虽然税收政策对简单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与专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抵扣进项税额相比,他们多了一道税负。
目前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按13%的扣除率抵减进项税额,按17%征收销项税。这样的"低扣高征",使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无形中也有所增加。
从现行增值税涉农优惠形式上看,减税、免税、退税和财政返还等多种形式并存,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且一种优惠形式在不同的文件中有着不同的提法,如 "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其含义及操作方法基本一致,但提法不同,容易造成理解和操作的混淆。
现行部分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不同投资主体、生产规模和组织形式有不同的条件限制,使同一行业或生产同一产品的纳税人面对不同的税收政策,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和正常缴税的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同等质量的产品往往只能选择不同的产品销售价格和营销策略,从而导致经营利润的差异。
政策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但一些企业采取挂靠方式进行生产经营,比如有的企业承租别人的土地,自己并没有进行农业生产,而是从事农产品加工、冷冻冷藏等业务,甚至搞起生态种植和房屋出租等经营。由于该类企业具备"有土地证、有自产的农产品"的特征,税务执法人员很难识别。
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城乡差异,比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政策、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军队退役干部就业税收政策,只局限于城市就业人员,农村人员不能享受。这种优惠政策的区别对待,有失公平。
还有诸如农用车的车购税(仅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投资分红收益的个人所得税、观光农业的营业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拍卖营业税等一些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也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或不够明确,或难以甄别,或难以落实。
完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现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是在不同历史阶段、按照不同目标逐步形成的,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使得操作层面难以统一。在政策制定主体上,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级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文件,"政出多门"造成的乱象,无法承担起实现深化农村改革的任务。因此,对现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进行清理、规范,而且有必要充分考虑以下几项原则:
以消除城乡二元税制为具体目标。判断城乡税制是否实现了统一,一是看纳税人的身份是否还分农民与居民,二是看征税范围是否还分农村与城镇,三是看征税对象是否还分农业与工业。统一城乡税制,就是要建立一个现代、综合、统一的城乡一元税制,一个适用于所有行业、所有收入来源、所有居民的税收制度。当前,我国所有对农业单独征收的税种,除烟叶税外均已取消,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国城乡二元税制的格局已经消除。因此,在清理、规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时,首先要以消除城乡二元税制为具体目标。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要简便易懂。税制的设计应注重效率,力求以最小的征收成本取得尽可能多的收入和最好的效果,将近50个文件进行修订、调整、合并、简化,以产业、行业、产品为优惠原则,而不应将身份、地域、投资主体、经营规模和组织形式作为优惠政策的制定原则。税务机关必须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简单可行、易于被农民掌握和接受的征收方式。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应充分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在清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审查其合法性,审查其程序上的形式合法和内容上的实质合法。同时应明确,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归属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国务院,并转授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其他各部委和各地方政府都不应有制定涉农税收优惠的权限。
王永丽:中国税务报社原副总编辑
郭洪荣: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