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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托科技偷税案之刺破公司面纱

2014-06-30 文章来源: "海涵" 信息提供: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浏览次数:

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案之"通过股权交易形式土地转让"
 

  2013年12月28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召开部分稽查案件查处情况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海南省地税稽查系统三年来查结的14个典型案件。其中偷税案件(2个)之一"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案"专家们争议比较。该案例内容如下:
  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在2000至2010年度,存在通过账外经营,隐匿取得的土地;通过虚假的股权交易形式,掩盖真实的土地转让行为;对取得的房产销售收入及商铺、场地等出租收入未按规定正确申报纳税;未按规定正确核算、申报缴纳2001-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支付销售代理费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合计4,848.74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4,848.74万元,加收滞纳金4,386.18万元,并处罚款10,818.04万元。
  以上"存在通过账外经营,隐匿取得的土地;通过虚假的股权交易形式,掩盖真实的土地转让行为"--无疑正是饱受专家们诟病国税函[2000]687号的实际应用,一下子刺激了所有税收专家们的敏感神经。如果这个案例税务局实际进行执行,将无疑在税收领域乃至司法界具有轰动效应的惊世骇俗大事件。
  其实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也是向上级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只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必须先缴纳税款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而且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而被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驳回。因该公司也向海南省法院提出起诉,海南省法院做出了维持税务局的判决。目前该公司还没有上诉。见相关文件:
  琼地税函〔2014〕3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答复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涉税事项裁量问题的函
  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暨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公司来函《关于请求客观公正裁量涉税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重新审核、裁量涉税的问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贵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并对查处的违法事实依法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不可撤销。因此,贵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解决。
  第一稽查局已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2012年9月11日向贵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截止目前贵公司仍未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二、关于公正裁量处罚标准的问题
  贵公司对第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对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审查,已做出了维持第一稽查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综上,我局认为贵公司的请求理由不充分,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日
  【海涵说明】本案例及国税函[2000]687号都是因"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而"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股东与公司间的面纱被刺穿,将股东等同于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交易被还原成了公司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从而对公司征收税负。
  对该种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个法理概念称之为"顺向揭开"和"逆向揭开","顺向揭开"为掀起公司的盖头来,债权人直接追索股东的连带责任;而"逆向揭开"则为掀起股东的盖头,债权人直接追索公司的责任。在"顺向揭开"相关执行细则尚未立法完善的今天,"逆向揭开"目前也并无实践案例的支持。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公共微信taxlangzi】这一诉讼本身并非围绕着刺破公司面纱展开,但揭开面纱近期却成为诸多税务机关敲山震虎的法宝。
  据微信群网友讨论透露,江西也有关于刺破股权转让的诉讼案例存在。目前存在的争议主要在于土地增值税刺破类似公司面纱并无税法依据,土增税乃至征管法并无针对滥用组织形式的一般反避税条款。
  我个人认为,刺破并不可怕,本来如果不刺破,下家就是"替他人做嫁衣裳"。现在关键在于如果你刺破了不能顾头不顾尾,如果你刺破了,就应该允许下家将类似股权出资成本分摊给项目公司的土地,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一部分参与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计算,不然就大面积造成土地增值税重复征收。
  另外,如果有更多的刺破公司面纱的土地增值税诉讼征税案例出现。此前没有被刺破的项目公司股权接受方,后续继续以项目公司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新股东"可以勇敢地到法院起诉,要求税务机关对原转让方股东征收土增税,从而挽回自身的土增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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