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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转让营业税:广西的“直率”和总局的“低调”

2013-12-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不久前,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公共微信进行了一则案例分析《大唐华银电力转让小火电关停容量指标不计征流转税》。
  【案例】为促进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自2007年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文件,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地区共获得小火电关停容量指标 120 万千瓦,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将取得的该容量指标中的24万千瓦出售给中国大唐集团公司,46.8万千瓦出售给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 1.92亿元和人民币 3。744亿元,合计5.664亿元。对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小火电关停容量指标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广西地税处理过程】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据此推断,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小火电关停容量指标符合转让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的规定,但是其不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所列举征收范围内,因此无法判定是否应征收营业税。经过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劳务税处请示,得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关停容量指标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公共微信】关于上述小火电关停容量指标转让不需要征收营业税在全国基本都已达成共识。同样,由于指标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出售方而言,在其所出售的小火电关停容量指标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就收取的款项无需向付款方开具税务发票。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有部分收款企业开具了发票,这可能会增加收款方的流转税负担。
  【国税总局74号公告支持上述判断】无独有偶,国税总局近期发布文件明确了上述处理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12月1日 2013年第74号)也指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总局相对处理低调,总局认为,这是一种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尚不在149号文所规定的无形资产之列。但总局没有说“不征”,仅仅说了“暂不征收”,略显底气不足,但是这是总局依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实务中必须得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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