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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交易体外循环问题应引起注意

2013-11-08 文章来源: 刘亚伶 杨照辉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资本交易涉税金额较高,部分企业采取非常规方式处理股权转让、企业重组等业务,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这种在企业核算体外循环的资本交易较为隐蔽,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体外循环主要有四种形式:
  1.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股票),未在企业账簿中如实记录投资情况,而是以各种应收及预付款等形式,将对外投资情况长期挂往来账。对股权投资期间取得的相关收益及处置,采取不入账的方式,直接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收回往来款平账。如持有投资期间或处置时预计发生亏损,则以会计处理错误为借口,将长期挂往来账的投资调整为企业正常的投资业务,将发生的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对外进行债权投资,未在企业账簿中如实记录债权投资情况,而是以各种无息应收及预付款等形式,将对外债权投资的情况长期挂往来账。当取得利息性投资收益时,则将收益直接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如发生损失,则由企业承担。
  3.企业终止经营业务,采取不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工商年检,以企业"突然消失"等非常规手段,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及纳税义务。
  4.企业整体转让其控制的子公司(项目),在双方签署协议时,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隐瞒真实交易情况。转让方以不低于账面净资产的价款转让股权,确认转让方投资收益,交易差价长期挂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往来款或入企业小金库。而受让方为平衡成本,多采取虚假发票方式,加大受让企业成本费用。这种情况以房地产企业较为多见。
  税务机关在处理企业资本交易过程中,涉及以上涉税事项时,管理、评估、审核人员应将工作重点放在信息的采集上,而稽查部门则应将检查重点放在违反常规处理的资本交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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