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四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四条存在的怪圈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同时缴纳相应税款。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享受(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优惠。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享受(财税【2013〕52号】文的优惠,则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未能追回全部联次的,则不能享受(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优惠。
4、享受(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优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不能提供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又没有申请使用税控机自行开具普通发票的,则其面向的客户一般也就不会从他们这里购买相应货物、劳务和服务(因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障碍)。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这部分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也就会无奈选择放弃享受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优惠。对他们来说,财税【2013】52文也就成了画在墙上的饼。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可能存在的问题
1、可能存在政策导向问题。引导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税控机,在取得税控机和领取普通发票后自行向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2、可能存在笔误。其第四条“(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面多了“和普通发票”五个字。假如删去这五个字,怪圈自然不复存在。
这只是猜测。等总局办公厅解读稿出来,也许会真相大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