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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应最大限度地实现纳税人对税法的自愿遵从

2013-08-09 文章来源:韩晓琴 彭骥鸣 信息提供: 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税法遵从是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活动。税法遵从应包括注册登记遵从、及时申报遵从、准确申报遵从和税款缴纳遵从四个方面。
  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加大了税务管理力度,使注册登记遵从率和及时申报遵从率大大提高。但从近两年税务系统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情况看,纳税人准确申报遵从率和税款缴纳遵从率还相对较低。由于信息不对称,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难以监管和衡量。
  笔者认为,税法遵从可分为强制性税法遵从和自愿性税法遵从。强制性税法遵从反映的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框架内的他律水平,也就是说,纳税人本不愿意遵从税法,但在税务机关的监管下,为了免受财产、名誉等损失,不得不选择遵从。强制性税法遵从是税法遵从的低境界。对这类纳税人应采取强制性执法措施,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自愿性税法遵从反映的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框架内的自律水平,也就是说,纳税人遵从税法是完全自愿的,对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自愿性税法遵从是税法遵从的理想境界。税务管理的目标应该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纳税人对税法的自愿遵从。自愿性税法遵从是实施税法效率最高的方法。        
  强制性税法遵从和自愿性税法遵从的税收氛围不一样。强制性税法遵从处于一种对立的税收氛围,自愿性税法遵从处于一种协作的税收氛围。在对立的税收氛围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警察与小偷",互相提防,纳税人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征管成本都比较高。在协作的税收氛围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服务机构与顾客",税务机关通过公正透明的服务措施,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尊重和支持,纳税人在没有税务机关干涉的情况下准确记账、自行申报、自觉纳税,诚实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不同遵从类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不同的税收策略。OECD国家的税法遵从理论认为,遵从=执法服务,也就是说,实现纳税人税法遵从的途径主要靠执法和服务。税务机关的执法态度越好、执法水平越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就越少,税法遵从度就越高。对自愿性税法遵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提供更优质的纳税服务,政府部门应加大公共产品提供力度。对强制性税法遵从的纳税人,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
  虽然执法和服务都能达到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目的,但与执法相比,服务付出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而且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纳税服务在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该越来越大。税务机关要把自愿遵从度较高的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的重点服务对象,并依托信息化手段,优化纳税服务渠道。按自上而下的层级顺序,当前国际通行的服务渠道依次为:非接触、提供网络服务、提供电话语音服务、提供电子邮件服务、提供信函服务和提供面对面服务。这六种服务渠道越往上走服务成本越低,也就是说,"非接触"与其他服务方式相比成本最低。网上办税服务厅即属于"非接触"渠道。从减少纳税成本的角度看,应依托信息技术,加强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大力推进具备网上抄报税、网上认证和网上审批等功能的网上办税服务平台建设,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办理各项办税事宜。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干部进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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