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新闻财税时评

售后回租营改增:不能走回头路

2013-08-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近期,关于售后回租业务的营改增处理备受瞩目。
  一份至今神龙见首不见尾的文件《国税总局关于禁止上海回租本金部分免征税的通知》震撼了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在新浪微博中,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租赁工作委员会长李思明也坦言有人看过这份文件。
  北京、大连、上海等地都纷纷明确,2010年9月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全文有效,继续执行。
  事实上国税总局并未宣告废止13号公告,因此部分地区的税务局在执行口径上有走回头路的趋势。比如有的税务局就提出,既然13号公告继续执行,那么售后回租就应该定性为融资行为,不是营改增,还是回去缴纳营业税。这样的判断,对个别抱怨税负上升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也可以迎合其税负考量,有两厢情投意合的感觉。这样看似合理,但却把参加前期税改的诸多租赁公司当猴耍了。殊不知,不明不白的政策使得一些租赁公司业务停滞,即使做起来也胆战心惊。
  我们也希望不要因此走回头路,营改增不是儿戏,走回头路其实是瞎折腾。当然租赁公司也大可不必放出"不是税总改政策,就是业界从此不再经营此业务"的狠话,争吵无济于事,融资租赁行业协会还需要联系税界实务人士进一步探讨可行的解决方法。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提示:昨天,上海对于融资租赁政策口径的调整已经出炉,我们很感谢上海税务局的务实,虽然口径依然是"众口难调",但却坚决没有走回头路。营改增是大势所趋,这个时候走回头路是死路一条。中翰中国税务合作组织将在进一步研究分析上海口径的操作策略后,召开融资租赁专题电话会议研讨之。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