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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需关注金银销售引发的消费税风险

2013-03-01 文章来源:孙逊 殷洁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大连入库首笔银行业消费税(2013年2月5日新商报)
  日前,大连某商业银行申报了一笔金银首饰类消费税,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发布实施近20年以来,大连来自银行业的首笔消费税入库。另外,数据显示,去年,大连各银行自营贵金属实物产品累计销售额突破8亿元。
  记者了解到,春节前,大连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在对各银行销售实物贵金属的调研中发现,各家银行既有金条、金元宝等收藏类黄金、白银的实物销售,也有挂坠、手链等首饰类贵金属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金银首饰需在零售环节征收5%的消费税,收藏类金银则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提醒,在大连开展贵金属实物销售的各家商业银行,应按规定仔细划分商品属性,按时申报相应税款。
  2、江苏省南京市入库首例金融企业消费税(2013年02月26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某银行申报了近30万元的消费税,这是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来,南京市来自金融企业的首笔消费税入库。
  据该银行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屈刚介绍,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该银行2012年下半年以来的黄金销量呈跳跃式增长。经实地核查,发现该银行销售的黄金品种达数十种,其中既有金条、金元宝等收藏类黄金,也有挂坠、手链等首饰类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金银首饰需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收藏类金银则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据了解,受长期惯性思维影响,金融企业往往认为自身同消费税是没有关系的。此次消费税款的申报入库,引起了其上级银行的高度重视,通过向全省各地银行发出纳税风险警示,避免了企业更大范围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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