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总部企业、“嵌入式”软件企业等内资企业应高度关注
2012年,深圳地税反避税工作是取得丰硕成果的一年:1、在全国率先制定颁布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让定价行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出台了《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风险评估指引》、《总部企业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指引》及《企业特别纳税调整自行调整指引》等一系列引导跨国公司及集团公司遵从税法的详细指引,将风险管理理念融进反避税工作,在前置工作重心的同时,不断增强反避税的威慑力;2、在处理集团内部劳务问题时,创造性地运用了基于数据包络分析理论和合作博弈联盟理论的分摊方法(DEA法),对解决集团内部劳务的转让定价税务问题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3、深圳地税与富士施乐签署的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是我国迄今为止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最大的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截止2012年底,深圳地税已陆续协助总局完成了4例双边APA安排的谈签工作;深圳地税与美国沃尔玛签署完成的中美第一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也如期进行了续签;深圳地税与某外资企业签订了成本分摊协议,促使该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同时,有2户“走出去”企业向深圳地税表达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意向,有5户企业申请了双边税务磋商;4、深圳地税查处的几例避税大案也顺利结案,查补税款达到几亿元,其中某全球采购中心的反避税案例属我国该类业务的首例,该案创新性地运用“价值链分析”方法,最终促使该采购中心补缴税款几亿元。
而据中翰国际了解,2013年,深圳地税在2012年已经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反避税工作重点将进一步向内资企业拓展。
1、向内资集团总部企业劳务交易拓展。2012年8月,深圳地税出台了《总部企业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指引》,并于11月21日在深圳国际人才大厦国际人才培训中心报告厅举行了题为“总部企业特别纳税调整风险防范”的交流会,交流会上强调企业集团总部劳务交易将会作为2013年的反避税工作重点。自2008年深圳开始进行总部企业认定以来,目前已有二百多家企业成立了深圳总部;其中一些深圳生产型总部企业为其集团内部的各地子公司提供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管理、会计管理等方面的劳务服务;而一些深圳房地产总部企业为集团内部的各地子公司提供了项目决策、规划设计、施工技术、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但是这些集团总部企业为子公司提供该类劳务及咨询服务时并没有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任何费用,导致这些集团公司总部的服务成本得不到补偿,常年处于经常性亏损或微利状态,而集团总部与各子公司的这类关联方之间提供的劳务服务,如果不按独立第三方之间的标准收取或支付服务费,按照《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及2号文的规定,就会存在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2、向内资集团总部企业无形资产交易拓展。无形资产关联转让和使用的对象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然而,内资集团总部企业与其内部子公司之间的无形资产关联交易往往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例如深圳A公司是一家产品知名度很高的总部企业,多年来公司不断加大研发和营销投入,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其北方某市从事产品制造和技术研发的子公司,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并使用母公司的品牌、营销渠道销售产品,使用母公司技术平台开发新产品,但是均没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母公司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这样A公司存在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在深圳地税举行的“总部企业特别纳税调整风险防范”交流会上也强调企业集团总部无形资产交易也将会作为2013年的反避税工作重点。
3、向内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拓展。2012年6月4日,深圳地税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新版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填写说明”,该新版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在住宅、商铺、写字楼销售总面积中专门增加了关联交易面积栏目,在金额栏中专门增加了关联交易金额栏目,要求存在关联购销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在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时均应填写这两个关联交易栏目;为了切实加大对内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反避税力度,深圳地税目前已经抽调了系统内的反避税业务骨干组成了专家工作小组,同时将会使用BVD之OSIRIS数据库或其他国内有效数据库进行可比性分析,通过搜索、筛选出可比公司,确定可比公司营业利润率四分位区间和中位值,并将根据可比性分析的中位值对房地产企业关联交易定价进行合理调整,从而重新确定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并相应调整房地产企业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额。
4、向内资“嵌入式”软件企业拓展。深圳软件产业在经过了10多年的高速发展后,其规模和企业实力均居全国前列,但是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达到68%,这些嵌入式软件企业为了有效地享受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和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一般会对自身的业务架构进行重组,将软件开发业务拆分出去成立一家专门的软件开发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将开发完成后的软件产品再销售给“系统集成”公司,这样就形成了软件产品销售的关联交易,但是该类软件产品销售的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会存在疑问,例如深圳A公司2001年成立,主要从事通信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2005年将软件业务拆分出来后成立B软件开发公司,其B软件开发公司的股东与A公司一致,这样B软件开发公司每年销售给A公司的软件产品2亿多元就形成了关联交易,但是B软件开发公司与A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A公司和B公司从未进行过验证或评估,就算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及2号文颁布实施后也没有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因此该关联交易定价存在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而且由于该类软件产品的销售同时享受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样,深圳地税将会与深圳国税进行“联动”,一起来开展该类“嵌入式”系统软件内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
5、向内资“税收洼地”企业拓展。目前,国内存在大量的税负相对较低的地区和行业,即国内“税收洼地”,如西部地区符合产业目录的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且减半后可以为7.5%的优惠税率、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疆及西藏的一些特定地区给予一些特定企业的财政返还优惠政策等等。这样,很多深圳企业就会重新对企业的业务架构进行重组规划,在这些“税收洼地”设立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方式将利润转移到这些“税收洼地”,从而达到纳税成本最低化,企业利润最大化,但是其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存在疑问,因此,存在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6、向内资“走出去”企业拓展。随着近年来国家和深圳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内资企业“走出去”,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12年深圳企业“走出去”投资居全国首位,目前深圳“走出去”企业遍布118个国家和地区,海外研发机构发展迅速,跨国并购逐年增多,经营领域逐渐拓展到电子通信、高端家电、生物制药、空港设备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逐步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其生产型、研发型、贸易型、服务型、资源开发型境外企业不断涌现。然而,“走出去”企业取得跨国所得,会涉及到跨国所得在不同税收管辖权国家间的分配问题。目前各国税务当局都非常关注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由此形成的国际共识是: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定价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如果违背这一原则而减少某国税收权益,该国税务当局就有权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被调查调整企业不仅面临较高的补税甚至罚款风险,而且税收信誉度也会有损失。因此,2012年深圳地税的反避税专职机构深圳保税区局已经携手属地区局,实地深入到几十家“走出去”企业开展调研,准确了解这些企业的税务需求,并相应举办了转让定价研讨会,且与有国际税收诉求的多家企业保持紧密联系,2013年将会有针对性的开展数家“走出去”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服务,切实帮助这些企业避免双重征税风险,化解国际税收争议,专注经营发展壮大。
中翰国际提醒:
由于2008年前我国的反避税主要是针对于外资企业,因此内资企业形成了一个“误区”:认为反避税与己无关。其实,需要再次特别提醒内资企业注意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所以其中的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及其随后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简称2号文)也是同时适用于内资企业的;而且,2011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11]167号)一文中也特别提出我国的反避税工作重点要向内资企业拓展。目前对于很多存在关联交易的内资企业最大的问题是由于形成了对关联交易税务管理的误区,认为与此无关,因此,根本就没有按2号文的规定准备好同期资料,甚至一些内资企业连9张关联申报表都没有合规履行申报;因此,中翰国际专业人员也再次特别提醒内资企业应按2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准备好同期资料,以规避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和损失。因为,如果企业没有按要求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千元至1万元);2、被列为重点调查对象;3、可采用核定征收,税务机关通过转让定价可比分析确定利润率,而不是直接采用行业的平均值;4、加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5、不予受理预约定价安排。
而且,2012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号)一文中也特别强调:1、各级税务机关应辅导、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关联申报的法定义务,加强关联申报的审核,定期实施检查;2、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同期资料的政策宣传和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审核定价体系的描述、功能风险分析、定价方法的选择、定价的数据支持以及纳税人其他相关信息;3、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特别纳税调整遵从引导等手段,鼓励纳税人依据有关规定自行调增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并按有关规定将调整数据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税务总局审核。但是,各级税务机关对做出上述自行调整的纳税人仍可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调查。
此外,针对于“走出去”的企业,除了应按规定履行关联申报并准备同期资料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六个方面的转让定价问题:
1、树立国际税收意识,特别是在转让定价税收处理方面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这一国际惯例,因为这是降低转让定价税务风险和损失的根本所在;
2、提前向投资国税务当局咨询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咨询,以详细了解并把握投资国转让定价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做到在申报、资料准备等方面遵循该国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定;
3、如果企业被列为转让定价的调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投资国税务当局的调查,提供充分的资料和举证,最大限度地争取投资国税务当局的认可;
4、如果企业被投资国税务当局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在该投资国与我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前提下,应及时按规定向投资国税务当局和我国税务机关提起转让定价征税双边磋商,以通过双边税收磋商规避对企业的双重征税。
5、在投资国有预约定价规则的前提下,可考虑申请单边或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与投资过税务当局或我国税务机关事前约定相应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免除事后被调查调整的风险。
6、当遭遇到投资国税务当局不公正的税收待遇及纠纷时,应积极主动地寻求中国税务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以使我国税务机关能及时支持和帮助其解决境外企业面临的转让定价税务争议及纠纷。
来源于: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