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昨天(11月26日)公告,自11月26日开始对是否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以及是否对上述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补贴税进行调查。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追溯征税,将沉重打击海外多晶硅企业,并给国内产业带来间接利好。
早在中国向进口多晶硅祭出反倾销大旗之前,就有国内多晶硅大厂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未来有可能加入追溯条款,以对海外多晶硅企业过去几个月来的突击进口予以制裁。此次商务部公告显然是对上述预期的一次兑现。
商务部昨天表示,此项调查是应国内产业申请发起的。国内申请企业主张,自商务部对美国、欧盟、韩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以来,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多晶硅生产商和出口商在短期内大量突击对中国出口,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导致中国国内产业陷入困境,严重影响到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救济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对自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发起追溯征税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事实上,本报记者掌握的一份海关统计表格就显示,今年1-8月份,德国出口到中国的多晶硅量每月多在1000余吨,最少一个月为1213吨,仅有5月一个月的量达到2000吨,为2053吨。但9月份,这一数字突然飙升到3991吨,据称就是因为德国瓦克得到消息,中国即将对欧盟多晶硅提起反倾销调查而突击进口。
分析师指出,目前国内多晶硅企业因亏损仍多数停产,但商务部未来裁定进口多晶硅倾销并追溯征税的可能性很大,届时国内多晶硅供应将骤减,价格或触底反弹,利好国内多晶硅企业。
2房产税不应成为普遍征收的税种
时代周报:房产税是什么性质的税?征收的目的和依据又是什么呢?
刘尚希:征收依据是国务院文件和《房产税临时条例》,因为现在是试点,没有全面推开。试点跟全面推开是有性质上的区别的。若是全面推开,肯定会修改相关的条例或者法律。
有人认为,我国的土地不是私有制,土地是属于国有,并不属于购房者,因而征税不合法。这是混淆了房产与土地的区别。实际上,土地所有制并不是决定对个人住房征税的关键。从产权来看,尽管土地属于国有,但住房仍然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拥有独立产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两者是分开的。在所有权日益结构化的现代社会,所有权不是征税的前提。抱着传统的所有权观念来理解税收,已经过时了。
时代周报:有观点认为推行房产税是解决地方政府卖地为生的重要手段,也是让目前行政调控淡出的主要条件。对此,你怎么看?
刘尚希:房产税一下子成不了地方的主体税,得慢慢来。卖地与房产税,不存在替代关系。地不卖怎么供地呢?难道行政划拨?走关系,批条子?在城镇化过程中总是要供地的,当然供地的步子有快有慢,在不同的时期不一样,在不同的地方也不一样。
现在除了公益性的社会基础设施建设是行政划拨的土地,其他的商业用地只能是通过卖地的方式。既然搞市场经济就要按市场规则来。又希望搞市场经济,又不想按市场规则,那这些到底是给谁呢?所以卖地和房产税是两个东西,是不可相互替代的。不是说有了房产税,政府就不卖地了,不卖地怎么供应土地呢?商业性用地还是得通过招拍挂的方式供应。
时代周报:但如何保证卖地的收入用于地方建设和民生事业呢?
刘尚希:关键是卖地的收入得用好,用得透明。实际上中央也有很多文件规定。譬如说,卖地的收入用于保障房的建设,用于教育,用于农田水利,用于公共设施,用于城市基础设施,这些是有明确规定的用途的。现在卖地收入使用的透明度、绩效方面应该进一步的提高。不能一棍子打死说“卖地是个错”。
时代周报:现在开征房产税是因为地方财政紧张的缘故吗?
刘尚希:不是财政紧张的缘故,与这没什么关系。现在不是叫开征房产税,实际上是房产税扩大范围。对于个人住宅,原来是免的,不征的,现在就是要征了,把实际征收的范围扩大。“地方紧张”,这就从表面现象看问题了。“地方紧张”,什么叫紧张啊?什么时候,地方会说不缺钱啊?开征房产税目的是什么,定位要搞清楚。如果定位搞不准的话,对房产税的争议是没完没了的。
时代周报:房产税的开征是否最终还是会转嫁到房价里,使买不起房的人更买不起房?
刘尚希:首先要定位,是普遍征收还是说对多套房征收。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你说的这些问题都没法回答。如果对多套房征收,那它的税负转嫁就是买二手房的人。像重庆、上海的做法,是一个增量,对高档住宅征收这个税。现在,没有方案做前提,什么转嫁啊,什么税负啊,讨论这些问题就是空对空,没法达成共识,因为讲的不是一个东西。
时代周报:那就你的观点来看房产税应如何定位呢?
刘尚希:我认为其定位并不能在“抓钱”上,更不能幻想成为地方主体税种,而只能是个人住房调节税或叫做住房消费奢侈税。其目的,一是让占有房产多的人多缴税,占有越多,缴税也越多。二是抑制住房消费上的奢靡,引导住房消费,以使我国十分紧张的住房资源及土地资源得到更公平的享用。
我国的房产税应该定位为一个调节性的税种,即调节住房消费行为和抑制贫富差距,而不能将房产税设计为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从而变为增加地方收入的一个措施。应当说,房产税未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方向是明确的。在现阶段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大背景下,理论上不应该实施更多的增税改革。但如果将房产税定位为个人住房调节税,征收范围限定为富裕阶层,同时,将房产税的收入用于保障房建设,这样的增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