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似乎特别在意总分企业所得税"蛋糕"怎么分,在现实情况下可以理解。但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忽略"蛋糕"生产者--企业的感受。
较之以往,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革之一是强调法人税制,即规定只有构成法人主体资格,才能单独申报纳税,不构成法人主体的营业机构,应与总机构汇总纳税。
有关总分企业所得税分配方法的专题采访,对我而言已经不是第一次。每次采访,我都对地方政府在总分企业所得税分配上的"斤斤计较"印象深刻。地方政府似乎特别在意总分企业所得税"蛋糕"怎么分,在现实情况下可以理解。但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忽略"蛋糕"生产者--企业的感受。
记得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刚刚实施的时候,我曾经到很多省市采访,其中也采访了很多的总分企业。对于新税法提出的法人所得税制,所有的总分企业都持乐观态度。因为法人所得税制带来的最直接好处,就是可以让总分企业盈亏互抵后缴税,从而大大减轻税收负担。在现代经济中,大型企业在刺激投资、增加总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有着势不可挡的潜力,因此各国均视财力和发展的要求,在不危及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制定适应和鼓励大型企业发展的政策,至少是不限制和约束其发展。汇总纳税就是这种政策的一种体现。同时,在经济现代化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其实更多地体现在大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竞争,而集团化经营模式又是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因此,我国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就是要鼓励企业的集团化发展,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核心竞争力。
然而,由于地方政府对总分企业的干预,法人所得税制在近4年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最集中的现象之一就是一些地方政府为获得更多的税收分配而对总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具体做法就是停止给予招商引资时承诺的各种优惠,或者要求企业将在当地的分公司变更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对于那些分支机构众多的总分企业而言,一方面要关注自身的生产、经营,不断做大做强;另一方面还要疲于应付来自各地地方政府的干扰。可以说,对总分企业而言,法人所得税制的利好并没有得到完美地呈现。
那么,怎么才能将法人所得税制的利好"落地不变形"呢?我认为,除了对现有分配方法做更科学的改进外,有两件事情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一是适当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二是注重创新,围绕促进企业创新建立更为完善的税收政策体系和管理体系。
我们看到,近年来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以来,很多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之路受阻,财政压力非常大。加之经济不景气,财政收入更是捉襟见肘。相比于地方财政,中央财政收入增幅却很快。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央财政有着比地方财政更有保障的来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大税种的多数收入都归中央政府。即使在总分企业所得税的分配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众多缴纳税款较多的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均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参与地方政府的分配。
我们也看到,只有创新才是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华为集团CEO任正非在总结华为用短短20年时间从一个不知名小企业成长为国际知名企业的原因时指出,创新是最关键的因素。这其中既包括技术的创新,也包括理念和管理的创新。如果深入了解一下其他大企业的发展史,创新都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企业发展依靠创新,企业发展环境也应该创新。因此,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未来有更多的税收"蛋糕"可分,就应该在鼓励企业创新上采取更为切合实际的措施,围绕促进企业创新建立更为完善的税收政策体系和管理体系,帮助企业扫清一切人为障碍,拓宽创新之路。
结合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实际,尤其是在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剧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方政府缺少主体税种之后,如何更加科学地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收入分配,如何确保税收与经济有根本性的稳定的增长,关乎大局,不容马虎。而只有科学地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才能有效减少地方政府对总分企业的行政干预,企业才能真正专注于发展,专注于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这也是实行法人所得税制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