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新闻财税时评

渐入正轨的“影子银行”:民间借贷之税收规范

2012-06-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在我国银行信贷收紧、资金成本提高的现状下,对于规模不大、抵押担保不足、资金链濒临断裂却又难以获得传统金融机构青睐的中小企业来说,民间借贷,犹如迷雾中的救命稻草,帮助其解决许多棘手问题。民间借贷,潜行于传统金融下的“影子银行”,是否已经脱离地下身份,走上合法化规范化的轨道了呢?
  合法化之路: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是国家法律层面首次对民间借贷出台的指导性意见,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及发展并对其进行规范。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释[1999]3号),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但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或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均为无效借贷行为。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国家支持民间借贷的鲜明态度跃然纸上。
  2008年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努力保增长扩内需促发展的意见》指示拓宽融资渠道,破解资金瓶颈的渠道之一为“激活合法的民间借贷,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荒,为省内民间借贷活动开了绿灯。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亦于2011年9月21日公布了《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以加强我省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笔者将结合现行税收政策,针对山东省规范化民间借贷的税收事项进行重点分析。
  规范化涉税事项:
  民间借贷,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个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集资等融资行为。凡在山东省范围内有偿提供民间借贷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山东省取得利息收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非居民),均应按《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中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 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适用税率为5%,计税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息、逾期偿还利息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故应纳营业税为民间借贷涉及的贷款利息收入乘以适用税率。
  根据《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或借据,但经税务机关核查,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民间借贷行为和金额的;(2)纳税人虽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或借据,但约定的利率明显低于市场利率水平又无正当理由的;(3)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顺序核定其应纳税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签订书面民间借贷合同并明确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借贷资金利息收入的当天。
  纳税期限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确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地点为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民间借贷营业税涉税事项相对简单,但需注意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有特殊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民间借贷涉及的各项税费及其附加,均以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划分为7%、5%、1%三档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2%;根据《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2011]20号)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为1%,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与营业税的规定一致。
  3. 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山东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在此需注意两点:A、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B、“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它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示例:甲企业2011年12月1日从乙企业拆借资金5000万元,当日即取得款项。期限一年,合同规定年贷款利率为6.56%,合同还规定2011年12月10日一次性支付付息并开具发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56%,乙企业2011年度取得营业收入8900万(不包含利息收入),成本6782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898万,管理费用320万,营业费用634万,财务费用222万,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如何确定营业税及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呢?
  甲企业:
  甲企业针对此笔贷款需要支付利息5000*6.56%=328(万元),甲企业取得贷款利率等同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以此笔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如果甲企业签订合同时约定贷款利率为7.65%即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则应支付的利息支出为5000×7.65%=382.5万元,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56%,应支付的利息为328万元,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382.5-328=54.5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在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甲企业从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财务公司借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36%,则甲企业合同约定贷款利率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则应支付的利息支出为5000×6.36%=318万元,超出部分5000×(6.56-6.36%)=10万元不予抵扣,也不能在以后年度抵扣。
  乙企业:
  (1)营业税及其附加:
  乙企业针对这笔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为:5000×6.56%=328(万元),
  那么乙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为328×5%=16.4(万元),
  乙企业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6.4×7%=1.148(万元),
  乙企业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6.4×3%=0.492(万元),
  乙企业应当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16.4×2%=0.328(万元);
  (2)企业所得税:
  乙企业当年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8900+328-6782-898-320-634-222-16.4-1.148-0.492-0.328)×25%=88.41(万元)
  ②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A、非金融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非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和税法及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的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B、非金融企业向除A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a和b条件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2)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利息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以贷款利息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即20%的税率。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4. 特殊注意事项
  (1)非居民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预提所得税,以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提请扣缴义务人注意以下两点:
  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如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的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或安排规定的税率计算。
  ②扣缴义务人对境外非居民纳税人支付利息超过三万美元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才能付汇。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非居民预提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2)无需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的规定:借款合同范围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征收印花税。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均为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故无需缴纳印花税。
  (3)外币须折合人民币
  纳税人的计税营业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应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①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不得变更。
  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折合率应当按照月度或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合法票据须开具
  应税劳务发生后,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申请开具合法票据,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虽然民间借贷放贷人的门槛准入标准、借贷双方的高利率等方面都有待规范细化,再如山东省各主管税务局建立的民间借贷融资双向申报制度是否能有效监管,都无法和传统的金融秩序混为一谈,但民间借贷已逐步开始合法化规范化。在此笔者希望各企业能理性辩证地看待民间借贷,扬长避短,以满足自身需求。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