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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税法应是遵循量能课税原则的税法

2012-04-11 文章来源:翟继光 孙长举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以其等价交换本身证明其合理性。在法治社会中,刑法以罪刑相当证明其惩罚罪犯的合理性。而税收是国家强制地从私人手中取得部分财产而不给予任何对价的现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从等价交换的原则中寻找其合理性根据,税收的非罚性决定其不可能从纳税人的过错中寻找其合理性根据,而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既无法证明税收的合理性,也无法提供证明税收合理性的根据。能够证明税收合理性的只能是其用于提供公共物品的目的性和征税方式的公平性。
  人们愿意负担公共经费,但前提是必须以公平的方式来负担,正如人人都想拥有生活必需品,但必须以等价交换的方式获得一样。公平的税法相当于人们为自己享受的公共物品买单,而不公平的税法则相当于人们为别人享受的公共物品买单。因此,公平的税法才会得到纳税人的尊重和执行,而不公平的税法则会受到纳税人的抵制和反对。
  公平的税法是遵循量能课税原则的税法。税收负担能力强者多纳税,税收负担能力弱者少纳税,没有税收负担能力者不纳税。衡量税收负担能力强弱的基本标准是财富的多寡,财富多者多纳税,财富少者少纳税,财富不足维持基本生活者不纳税。
  衡量财富多寡的标准有三个:收入、财产和消费。收入多者,财富也多,因为财富是收入转化的;财产多者,本身就意味着财富多;而消费多者,则可以推定其财富也多,因为消费的来源是其拥有的财富。当然,三者之中,收入标准最可靠,因为其衡量的是动态的财富,是长远的财富,是可以不断增加的财富。财产次之,因为财产本身是静态的财富,是短暂的财富,是可以消耗完的财富。消费再次之,因为无论人是否有财富,为维持基本生活都需要消费,而且消费多者有负债消费的可能。因此,消费只能作为衡量财富的辅助标准。
  根据收入标准设计的税收是所得税,根据财产标准设计的税收是财产税,根据消费标准设计的税收是商品税和行为税。根据衡量财富多寡标准的优劣不同,公平的税法应当以所得税为主,财产税次之,商品税和行为税再次之。公平的税率包括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但在考虑到贫富差距以及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取得收入能力的大小之后,累进税率更加符合公平的要求。所得税可以直接把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且此能力是动态、长期和持续的,因此应当以累进税率为主,以比例税率为辅。财产税也可以直接把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但此能力是静态、短暂和非持续的,因此应当以比例税率为主,以累进税率为辅。商品税和行为税只能间接把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只能采取比例税率。即使采取比例税率,商品税和行为税也具有先天的累退性,即税收负担能力强者纳税的比例反而小,税收负担能力弱者纳税的比例反而大。这是因为随着财富的增加,用于消费的比例会越来越低,而用于投资的比例会越来越高。
  纵观我国税法,其整体上符合公平的要求,也正在朝着公平的方向发展,但就目前的一些具体制度而言,离公平还有一段距离。如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中所占比例仍然较小,商品税在整个税收中所占比例仍然过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仍主要局限于工薪阶层,在工薪阶层基本实现了公平,但在工薪阶层和更富裕的阶层之间尚未实现公平;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并非局限于奢侈品,一些非奢侈品也在征税范围,还有很多奢侈品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列入征税范围的烟酒等涉及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商品没有设计合理的税率制度和免税制度;财产税所占比例过小,房产税、车船税等都没有设计合理的制度让税收负担能力强者多纳税。
  翟继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孙长举:江苏省徐州市地税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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