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成本核算对象?房企的成本核算对象如何确定? [
成本核算对象也称“成本计算对象”,或称“成本对象”,是指为了计算房地产开发产品的成本而确定的,归集和分配开发建设过程中各项成本费用的承担主体。在哲学范畴上,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界定了成本核算的空间范围。
2011年的CPA《财务成本管理》教材上说:成本计算对象,可以分为中间成本对象和最终成本对象。最终成本对象是指累积的成本不能再进一步分配的成本归集点。中间成本对象是指累积的成本还应仅以部分配的成本归集点,有时也称成本中心。
网络上流传的万科的《成本核算办法》上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满足成本计算的需要,便于成本费用的归集,利于成本的及时结算,适应成本监控的要求的原则,结合开发项目的地点、产品结构类型、竣工时间、功能、规模、可否经营销售、权益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成本核算对象。具体如下:
1.单体开发项目,一般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在同一开发地点、开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别的群体开发项目,可以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3.对于开发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成本管理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分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1)成片分期(区或组团)开发的项目,可以以各期(区)为成本核算对象。
(2)同一项目有住宅、写字楼等不同功能的,在按期(区)划分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还应按功能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3)同一期、同一区有高层、多层等不同产品结构类型的,还应按产品结构类型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4.根据核算和管理需要,对独立的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配套设施,不论其支出是否摊入房屋等开发产品成本,均应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如会所、幼儿园、小学校等。对于只为一个房屋等开发项目服务的、应摊入房屋等开发项目成本且造价较低的配套设施,可以不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发生的开发费用直接计入房屋等开发项目的成本。
以上有抽象的概念,有对实务中现象进行分类总结,但缺乏实务例子,看来还有些费解,究竟如何确定房企成本核算对象,我于前天晚上请教了某高校的成本会计潘广伟老师,结合这位老师的意见,个人理解如下:
成本核算对象是核算成本的主体,也就是说算“谁”的成本,“谁”就是成本核算对象,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宗300亩的土地A地块,我们想了解这宗土地开发的成本,那么A地块就是成本核算对象。
如果A地块分三期开发,我们想了解每期的成本情况,那么一、二、三期中的每一期就是我们要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如果在A地块一期中开发的有高层、多层、商业,我们想了解高层、多层、商业各种业态的成本,那么高层、多层、商业就是我们要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如果在A地块一期开发的高层中有带一层地下室,有带两层地下室等结构不同的情况,我们需要了解不同的结构类型的成本情况,我们就需要分不同的结构类型来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也就是说,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与成本核算的要求有很大的关系。那么在会计中如何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这也要看会计对成本核算的要求,这看来也是个复杂的问题。个人认为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需要考虑配比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一般是按户来销售的,各期(年或月)之间可能形成不同销售,按照配比原则需要我们在各期之间结转不同户的成本以核算各期损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成本核算对象(最终)最好是户,也就是按合同的销售单位。
但是这可能会存在问题。有的房子是一楼的有的可能是33楼的,有的位置好有的位置差,会导致售价不同,完全按照配比原则,价格高的应多分些成本,价格低应少分些,这样分配起来会非常麻烦,所以按照重要性要则,对于同一结构的开发产品,不再具体分各楼层或按售价去分配成本。一般来说,同一栋楼结构类型相差不大,这样我们可以按照每一栋楼来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如果几栋楼结构相差不大,不会对成本造成太大影响,我们可以按着几栋楼来确定成本核算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