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一系列税收检查中,有两个特殊的案例引起了我们的关注,一个是XX电厂2006年2000万元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记入往来帐,未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另一个是XX焦化2006年获得的100万工业创业倍增扶持政策市级奖励基金如出一辙,未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补贴的定义是什么?涉税政策是怎样的?徐州市财政补贴的金额有多少?为什么这两户重点税源企业未对补贴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的企业还有多少?带着一系列疑问,我们对上述问题做了一些调查。
一、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定义为一种影响相对价格结构,从而可以改变资源配置结构、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政府无偿支出。从补贴的主体划分,财政补贴分为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财政补贴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上述分类中,与我市国税收入有极大相关性的内容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亏损补贴和物价补贴,而是以下三类:对竞争性企业的补贴、土地出让金返还、其他名目的专项资金。前述XX电厂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其他专项资金,环宇焦化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对竞争性企业的补贴。
1、地方政府对竞争性企业的补贴
地方政府对竞争性企业的补贴,一般情况下主要由如下部分组成:无偿付给企业的资金、实物补贴、税收支出、财政贴息。这类补贴按补贴的对象的规模可划分:大型企业补贴和中小企业补贴。专门针对小企业的补贴主要为中小企业担保补贴、出国展览补贴、中小企业扶持补贴等;大企业的补贴项目主要为亏损补贴、产业发展扶持基金、技术改造补贴等。按企业的补贴环节划分可分为:投资补贴、研发补贴、生产补贴、流通补贴。按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动因可划分:主动性补贴和被动性补贴。前者主要是地方政府出于刺激地区利益的考虑,主动给与的补贴,后者主要是地方迫于无奈所给予的补贴,一般在两种情况下给予,即企业迁移的威胁和企业的亏损经营条件恶化。我们从互联网搜索到上述分类的具体案例归纳在下表中:
地方政府对本地竞争性企业补贴按补贴支出方式分类表
按补贴 支出形式分类 |
代表案例 |
现金补贴 |
2003年ST松辽获得1亿元财政补贴。具体公告是:苏家屯区政府根据沈阳市政府以汽车工业为支柱发展地区经济的指导方针,公司和沈阳市中顺汽车有限公司被纳入沈阳市政府发展汽车产业的“2+1”工程,于2003年12月,向公司拨付企业发展扶持资金10000万元,以帮助公司发展生产。 |
实物补贴 |
2003年江西新余市为了支持新钢转炉下山和高速线材两个重点项目,该市优惠供应土地250亩,为企业节约资金2500万元:为支持新上中厚板技改工程项目减免征地、搬迁费用5000多万元。 |
税收支出 |
呼和浩特市和林县盛乐经济开发区自定税收返还政策,将税务局征收的地方收入全部返还给企业,仅2002年返还蒙牛乳业股份公司税款就达4900多万元。 |
财政贴息 |
2002年珠海格力收到182万元出口贴息。出口贴息收入是本公司2004年度收到的珠海市人民政府根据珠府(1999)90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出口的补充通知》支付的出口补贴款。 |
2、土地出让金返还
3、其他专项资金
企业每年还会从中央、省、市、县获得一些专项资金,比如前面提到的XX电厂从省环保厅获得的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等,公开媒体上并没有相应的范围和定义。据我搜集的资料,其他还有诸如以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东线水污染防治工作为目的的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补助资金等等,可能涉及我市XX药业、XX乳业等企业。
二、财政补贴涉及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标准对近三年部分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税做了限制性的规定。
三、徐州市财政补贴的金额
财政补贴资料基本都是不公开的,我们没有获得准确和全面的资料,只能从新闻、报纸、网络上获得零碎的信息,从一定角度来侧面反映我市财政补贴的规模和特征,应该说,这笔资金每年的数额至少应该是以亿元作为计量单位的。
1、获得补贴的企业类型特征。
地方政府对本地竞争性企业提供补贴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获得补贴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高科技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大量就业的企业;地区优先扶持发展产业的主导企业;中小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则主要是针对招商引资企业、房地产企业。专项资金则针对部分特殊行业企业。
2、部分与补贴规模有关的资料。
2005年,河北承德土地出让金收入完成1.6150亿元,同期返还土地出让金收入1.5亿元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市重点项目建设;2009年初,湖北十堰返还土地出让金2.5亿元,用于缓解企业资金困难;2007年初至2008年8月,徐州市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达70亿元之巨;有关媒体披露,在一些三线城市的土地出让中已经形成固定模式: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先缴后部分返还,一类项目返还比例为收缴土地出让金的54.5%,二类项目按收缴土地出让金的40%返还,三类项目按收缴土地出让金的30%返还,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缴五年土地租金。
四、企业为何不对财政补贴收入申报纳税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一方面是主观心理因素,因为毕竟是财政给予的无偿补助,而税收最终也是上缴给各级财政,企业难免有既然给了,何必再要走的心理;另一方面,由于这笔补贴收入不同于企业生产销售收入存在账实相符的内在财务控制,如果挂在往来账上,税务检查人员是很难发现的,企业自然有侥幸心理;当然,也有部分企业由于不了解税收政策,将相关补贴收入记入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等科目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比如前面提到的XX电厂和XX焦化这样的重点税源企业,应该说会计水平还是相当高的,他们都没有按照国家政策对财政补贴申报计税,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财政补贴这块,存在的巨大的税收盲点。如果以2006年至2008年三年计,按照企业所得税33%(25%)的税率,这笔潜在的税收流失应该说是数额惊人的。
五、财政补贴补征税款的利弊分析
有利之处很明显,这笔潜在的巨大税源对我局完成税收任务是有帮助的,而且如果由市局出面,从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获得相关数据,采取和风细雨式的专项评估形式,布置各管理分局进行相关补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工作,由于有的放矢,可以说没有什么业务含量,和常规动用税收检查的手段相比,占用人力物力极少,无疑是事半功倍之举。但是弊端也很明显,一是财政补贴毕竟是以无偿的形式给与企业的,特别是部分补贴可能针对中小企业和困难企业,现在对此进行补征是否有违目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主基调;另外就是对于招商引资的财政优惠,很多是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允诺过的,现在进行补征会否引起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反弹,需要仔细斟酌。
六、谈谈第三方信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
上文中谈到了利用财政部门获取相关数据解决财政补贴中的税收流失问题,可以说是第三方信息在税收征管中应用的一个典型案例。据了解,全国各地在税收实践中利用第三方信息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比如我市和外汇管理部门建立了联系机制,定期获取企业向境外付汇信息,从中发现疑点数据进行延伸调查,近期我们就在“向香港地区支付佣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成功补税200万元;青岛国税局为了核实调整部分个体药店的税收定额,曾经从医保管理部门取得居民医保卡的刷卡信息,与医药零售店的纳税申报收入进行比对,发现了真实销售额与申报额的巨大差异;其他第三方信息的应用范例包括:从政府采购中心获得集中采购信息,与相关供货企业的申报信息比对;通过卫生部门掌握各医院统一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和耗材信息,与相关供货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比对;与银联公司合作,取得银行刷卡信息,控制商业零售企业的营业额;按照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要求,从公安部门取得车牌照信息,对汽车销售增值税和车购税进行监控;从各保险公司取得车辆事故理赔的数据,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税收进行监控;从建委等部门取得房地产开工竣工时间、各楼盘面积造价等方面的信息,对房地产业的税收进行监控等等。
为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在服务税收征管的同时,也可以将税收征管信息提供给地税、工商、技监等兄弟部门,达到互利多赢,我们可以积极向市政府进言献策,争取由市政府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税源管理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囊括地税、海关、工商、银行、财政、审计、公安、劳动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通过这个平台,获取关键的少量的第三方信息,激活海量征管数据,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有的放矢,一定会取得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