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存在多方面区别:
1.适用对象: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实施条件: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在规定纳税期前经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有明显转移、隐匿财产迹象,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时实施。
3.措施内容: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以及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以及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目的:税收保全措施目的是预防税款流失;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目的是强迫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二、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是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该时效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此两年时效不包括赔偿请求人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时效内提出赔偿请求,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若超过该时效提出请求,将可能丧失获得税务行政赔偿的权利。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密切关注时效规定,在知晓税务机关行政行为违法后,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赔偿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吗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部分属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规定行政行为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行政机关可根据自身判断,在法定范围内作出决定和选择的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部分情形存在自由裁量空间。例如,对于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法律会规定一定的处罚幅度,如处一定金额的罚款,税务机关可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内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但并非所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都具有自由裁量性。某些税收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固定的处罚方式和标准,税务机关只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无自由裁量余地。
综上所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部分体现自由裁量性,部分遵循法定标准,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