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受理对债务人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管辖法院所在地区法院系统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职,全面、规范做好债务人企业财产的统一管理工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债务人财产受控,并通过与法院密切衔接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增值保值。在财产管理过程中,债务人企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及资金存储情况的摸排与划转尤为重要。银行账户有剩余资金的债务人企业,管理人可将资金划转后统一管理并及时向第三方单位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等,能够促进管理人依法履职、推进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工作。本文由破产案件办理律师结合工作实际,从破产管理人调取债务人银行流水及划账目的、调取前的准备工作、向银行提交资料并现场办理以及调取、划账后的工作等方面编写一份较为实用的办理操作指引。
目的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接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义务。因此,管理人到为债务人企业开设账户的银行调取流水及划账是为了履行职责义务,为管理财产和财务审计工作做好准备。
准备工作
(一)核查确认银行账户在调取流水、划账前,管理人应当通过交接核查、央行查询、司法查询以等多种方式,核查并确认债务人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
1、交接核查。管理人在交接财产及账簿等资料时应当对债务人财务资料重点核查,根据债务人《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可到开设基本户的银行查询)及财务统计数据等资料对已开设银行账户核查确认。
2、央行查询。管理人可依据《开户许可证》、《裁定书》、《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管理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债务人企业、管理人公章、身份证明证件等资料到央行查询债务人企业开设的全部商业银行账户。
3、司法查询。
管理人可以向破产案件管辖法院申请查询债务人企业开设的全部财产信息,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的债务人银行账户信息。
以上三种方法查询的银行账户信息,仅通过司法查询的信息需要与其他方式查询的信息核实后才能最终确认。
(二)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多数债务人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就存在财产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现象,因此,在办理划账前,管理人还要核查债务人财产的查扣冻情况,并及时协调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及强制措施的法院解除查扣冻。
(三)开设管理人银行账户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及时完成管理人银行账户的开设。
(一)需准备的债务人企业相关资料
1、《开户许可证》原件;
2、企业公章(有多套公章的,建议全部携带,方便银行核对预留印鉴);
(二)需准备的管理人相关资料
1、管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需准备的管理人团队相关资料
1、管理人公章(包括负责人章和财务章);
2、管理人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或者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四)办理流程
管理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后,携带上述资料到开户银行现场柜台处说明情况并向经办的工作人员递交证明文书等材料;银行工作人员核实身份信息后,根据管理人要求完成流水明细的打印和账户银行存款的划转。
管理人完成流水调取后,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划转的存款是否进入管理人公户,并且将调取的银行流水等资料及时分享给财务审计机构,以便破产程序后续工作的平稳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