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发展,民众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知得到不断提升,对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会造成侵权都有了一定认识。但如果企业名称和他人商标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多数人还存在误区。尤其是企业名称注册和商标注册分别属于不同的部门,很多企业在名称预核准时并不清楚他人已经有了在先的注册商标,或在注册商标时也不清楚别人是否已经使用该名称注册了企业,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对此我们进行如下讨论。
一、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基本处理原则
企业名称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基本的解决原则主要有三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主要考量的因素。
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中有关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有关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都是对保护在先原则在具体法律条文中的体现。
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后权利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否则在先权利人有权要求主管机关不予核准在后的注册申请或者撤消在后取得的权利。但该原则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适用时仍需考虑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如果在后获得的权利是善意取得的,经使用在一定范围内已经取得了相应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并不能必然就认为在后获得的权利一定是无效的。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行为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有关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目前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也明确表述了这一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的取得或者行使应当出于善意,不能恶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3、禁止混淆原则
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这两种权利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是二者造成了市场对标识的混淆,即根据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不能准确区分相同的企业名称和商标究竟是不是同一家企业,这才是法律对这两种权利进行区分的原因。所以判断两个权利是否发生冲突的重要因素就是考量是否会构成混淆,如果一般人可以轻易判断出商标和企业名称明显不属于同一家企业,或者是二者之间不可能存在关联,应当认定为这二者是不构成混淆的。对此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的范围、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多方面因素。
二、两者发生冲突的特殊情况
1、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
驰名商标是商标中较为特殊的一类,虽然商标权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采取跨类别的保护措施,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是驰名商标就可以对全部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都提供保护。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应当综合考虑驰名商标自身的范围和知名度。
例如,在企业注册时商标并没有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后来成为了驰名商标,这种情况如果企业和驰名商标并不是同一行业,或生产的产品不是同一类产品,可能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即便是在驰名商标之后注册的企业名称,如果其生产的产品或所属行业与驰名商标完全不相同,销售群体也不是相同的群体,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也不能覆盖到企业名称所属的行业,也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2、知名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的冲突
知名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中关键是对知名企业的认定,企业名称需要达到什么情况才能认定为知名企业,这很难明确一个具体的标准。如阿里、京东、拼多多等企业在中国家喻户晓,这类企业的名称当然可以认定为知名企业。但有的企业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其他地区鲜为人知,这种情况是否还能认定为知名企业就值得商榷。所以判定知名企业名称首先需要看二者所述区域,是否具有重合,如果知名企业的经营区域和商标权的主要经营区域具有重合,则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较高;同时还需要考虑二者的销售对象,如果同属一个行业,消费群体都是相同的,构成竞争关系,则较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商标注册侵犯了知名企业的名称权,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权。
三、律师建议
针对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可能发生的冲突,提出以下两点建议供参考。
1、商标注册时应对本地区、本行业较为知名的企业进行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对本地区或全国范围相同行业中较为知名的企业进行检索。在注册商标时尽量避免和上述企业的名称发生重合或相似,以免日后发生冲突,给商标的使用带来不便。
2、企业名称注册时可以先登录国家商标总局的网站,对拟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检索,查询是否存在和拟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如果存在类似的商标,了解该商标持有人所从事的主要行业和经营范围。如果和自己的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类似,建议重新考虑新的企业名称,避免今后可能存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