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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红的合规思考

2025-07-11 文章来源:徐伟 信息提供:法治山钢 浏览次数:
  岁末年初,公司作为盈利性经济组织,“分红”必然引起各方关注。分红规范散见于公司法、税法、会计法等的原则规定,实践中,分红形式多种多样,相对于年度税后利润分红,还存在中期分红、预先分红、亏损年度分红等,影响因素包括可供分配利润、分红比例、分红时点盈亏等,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试以企业合规视角审视目前利润分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分红的基础是年度收益
  财税法规定:以自然年度为核算单位,年度税后利润为分配对象。对应规范散见于公司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多部部门法之中。
  1.公司法规定了年度税后利润分配制度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会计法律法规要求分期核算、年度分配
  《会计法》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实践中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企业原则上以月度为单位,分期结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当月的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等情况。
  《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3税收征管原则上遵守会计规定,个别情况适用税法特殊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期分红是否“法无禁止皆可为”
  中期分红是指在自然年度内对已经实现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对于能不能在非年末的其他期间(以下称中期)分配利润,《公司法》没有规定。有人认为公司不能中期分配利润。有人认为,既然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是否在中期分配利润可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主流观点认为,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在年度中期进行利润分配,但从我国会计制度上看,各项数据的确认计量需要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年末数据为准,例如对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会计准则都要求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其进行减值测试,而中期财务报表一般不对商誉计提减值。也就是说,一方面如果以中期财报分配利润,可能数据不准确;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在中期分配利润,也可能导致年报数据失真。此外,分配利润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为前提,如果允许中期分配,实际上变相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只能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分配税后利润的规定。
  例外情况是对上市公司中期分红,证监会持支持态度。《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证监会允许中期现金分红,旨在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但对稳健经营、不得掏空上市公司的要求是没有变化的。一般认为,该规定不能扩大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三、预先分红对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挑战
  预先分红是指以公司未来可能实现的利润为对象,在未实现之前提前向公司股东分配的行为。从对公司法原则挑战看,主要表现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实质减少公司资本。公司资本维持作为公司法基本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少,确保公司经营实力不当减少或减弱。非法定情形股东不得从公司占用或分配资产或利益。若违反,则股东应承担返还义务和赔偿责任。
  四、违规分红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侵权行为法规定,股东违规占用了属于公司的资金或财产,至少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财税法规定,以自然年度为核算单位,年度税后利润为分配对象。对非以年度为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分配可能被视同“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基于现阶段税务征管强势地位和征管惯性,股东可能会被套用“其他业务收入”或“偶然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在税收征管原则方面,税务机关倾向认为预先分红不属于合规分红,属于股东无偿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税法上至少有两种合理解释,一是资金拆借、二是按照分红处理。不管基于何种解释,税法上均应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照章纳税。
  五、结语
  实践中,追究违规分红案例并不常见,处于“民不告官不究”境地,基本不会启动追偿程序,因为此情形在债权人提起诉讼、追索之时才可能暴露,即便是暴露,法院往往也以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处理或技术性绕开,但违规分红仍可能带来行政处罚、税收征管、公司声誉等其他方面影响。
  综上所述,在不违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分红行为涉及到公司法、会计法、税法等多部部门法,从企业合规经营角度,需要系统思考、精心谋划,在商业目的与财税法规范之间寻求最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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