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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类质量保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财务核算变动分析

2025-04-0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24 年3月,财政部编写并发行了《应用指南 2024》,其中第十四章规定,企业提供的、不能作为收入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以下简称“保证类质量保证”),因该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随着应用指南2024的发布,不少上市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借此,我们梳理下产品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的会计处理问题。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质量保证分为两大类:保证类质量保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
  保证类质量保证: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对于保证类质量保证,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因该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服务类质量保证:是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应根据新收入准则按单项履约义务进行处理。对于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表明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对于客户虽然不能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但是,如果该质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应当按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企业在评估一项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当法律要求企业提供质量保证时,该法律规定通常表明企业承诺提供的质量保证不是单项履约义务,这是因为,这些法律规定通常是为了保护客户,以免其购买瑕疵或缺陷商品,而并非为客户提供一项单独的服务。
  (2)质量保证期限。企业提供质量保证的期限越长,越有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保证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的服务。因此,企业承诺提供的质量保证越有可能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3)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如果企业必须履行某些特定的任务以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例如,企业负责运输被客户退回的瑕疵商品),则这些特定的任务可能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例1】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销售一部手机。该手机自售出起一年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甲公司负责提供质量保证服务。此外,在此期间内,由于客户使用不当(例如手机进水)等原因造成的产品故障,甲公司也免费提供维修服务。该维修服务不能单独购买。
  本例中,甲公司的承诺包括:销售手机、提供质量保证服务以及维修服务。甲公司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对由于客户使用不当而导致的产品故障提供的免费维修服务,属于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的单独服务,尽管其没有单独销售,该服务与手机可明确区分,应该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因此,在该合同下,甲公司的履约义务有两项:销售手机和提供维修服务,甲公司应当按照其各自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这两项履约义务,并在各项履约义务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甲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提供的质量保证同时包含保证类质量保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的,应当分别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无法合理区分的,应当将这两类质量保证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当企业销售的商品对客户造成损害或损失时,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需要对此进行赔偿,该法定要求不会产生单项履约义务。如果企业承诺,当企业向客户销售的商品由于专利权、版权、商标或其他侵权等原因被索赔而对客户造成损失时,向客户赔偿该损失,该承诺也不会产生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对上述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例2】甲公司为机床生产和销售企业。按照当地法律规定,甲公司对其销售的机床作出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即保证类质量保证),具体承诺内容如下:机床在售出后3年内如出现非意外事件造成的故障和质量问题,甲公司免费负责维修(含零部件更换)。假定甲公司2 X 21年“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科目年末余额为12万元。2 x 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分别销售机床200 台、300台、400 台和 350 台,每台售价为 5 万元。根据以往的经验,发生的保修费一般为销售额的 1% ~1. 5%之间。假定甲公司 2 X 22 年四个季度实际发生的维修费分别为2万元、20 万元、18 万元和 35 万元。本例中,甲公司因销售机床而承担了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甲公司,且该义务的全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甲公司应在每季度末确认一项负债。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 ) 第一季度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
  借: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20 000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籵等20 000
  第一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预计负债全额= 200 x 50 000 x [ (0. 01+0. 015 )/2 ]=125 000 (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产品质量保证 125 000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125 000
  第一季度末,“ 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科目余额为225 000 元。
  ( 2 ) 第二季度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
  借: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 200 000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200 000
  第二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预计负债全额= 300X 50 000 X [ (0. 01 +0. 015)/2] = 187 500 (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产品质量保证187 500
  贷: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 187 500
  第二季度末,“ 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科目余额为 212 500 元。
  ( 3 ) 第三季度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180 000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朴等 180 000
  第三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预计负债全额= 400 X 50000 X [ (0. 01 +0. 015)/2] =250 000 (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产品质量保证250 000
  贷: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 250 000
  第三季度末,“ 预计负债—— 产品质量保证“ 科目余额为 282 500 元。
  ( 4 ) 第四季度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350 000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350 000
  第四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预计负债全额= 350 X 50000 X [ (0. 01 +0. 015 ) /2]=218 750 (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产品质量保证 218 750
  贷: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 218 750
  第四季度末,“ 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 科目余额为 151 250 元。
  在对保证类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如果发现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相差较大,应及时对预计比例进行调整;
  (2)如果企业针对特定批次产品确认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将“预计负债产品质扯保证“余额冲销,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3)已对其确认预计负债的产品,如果企业不再生产了,应在相应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将“ 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 余额冲销,不留余额。
 
 
 
 
 
  注一、收入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三条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比如,买苹果手机有一年免费质保,但一年以后的维保就是要收费的,599元/年。而且行业惯例都是如此。某个新品牌的手机厂商,为了打开市场,承诺消费者购机享受5年免费质保。那么,超过同行的4年免费维保,可以合理理解成已经含在了手机的销售价格里。
  (一)服务型质保
  对于服务型的质保:
  1、从销售合同里拆分出“服务质保”的单项履约义务;
  2、待“服务质保”确认收入时,同步确认相关的服务支出(比如例子里,就需要分4年平均确认服务收入和服务成本)
  (二)保证型质保
  对于保证型的质保:
  1、按照《或有事项》准则处理,计提“预计负债”,对方科目可以是“销售费用”;
  2、待实际发生质保支出时,结转“预计负债”。
  依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因此,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涉及到的“质量保证义务”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1.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
  2.不构成单独履约义务的。
  一、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会计处理
  依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对于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比如,汽车销售商承诺首次保养免费等。就是在销售汽车(单项履约义务)的基础上,又提供了汽车的保养服务(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销售汽车收到的总价款,就应该在汽车销售和汽车保养服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1.汽车销售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免费保养服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客户首次保养免费服务时:
  借:合同负债-免费保养服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等
  二、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会计处理
  依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还是以汽车销售为例,按照法律法规出现质量问题的,汽车厂家需要负责召回,以及因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等需要负责赔偿等。这类情形的出现,很多时候就是一种概率问题,需要按照“或有事项”处理,厂家就需要根据历史数据、行业惯例等预估,作为“预计负债”处理,借方还是需要计入“销售费用”。根据销售量或销售额,以及合理预计的计提比例,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同时确认:
  借:销售费用-三包费用
  贷:预计负债
  实际发生“三包费用”时: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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