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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部集中开展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如何分摊和管理

2024-12-31 文章来源:phevos 信息提供:天赐看财经 浏览次数:
  对于有些研发项目投入金额比较大、技术要求比较高、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投入情况下,通常会采用企业集团内部集中开发研究项目,那么企业集团集中开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如何在集团内部进行分摊呢?
  一、关于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的政策规定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五条,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2、《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三款,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二、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的分摊原则
  根据上述关于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的政策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出其研发费用的分摊原则,即企业集团集中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三、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依上述政策规定,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具体的分摊方法有如下几种:
  1、按受益对象分摊
  根据各成员公司的受益程度,采用按受益对象分摊的方法。具体来说,可以将研发费用按照各个受益对象的数量或金额比例进行分摊,从而确保费用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按研发人员比例分摊
  可以将研发费用按照参与研发的人员数量或其承担的工作量比例进行分摊,从而更好地体现出人员的价值贡献。
  3、按投入比例分摊
  可以将总研发费用按照各个集团内各企业投入金额比例进行分摊,从而确保各个研发项目之间的费用分配更加公平。
  四、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项目计划书、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等进行分项目会计核算、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五、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各企业需要遵循税法的规定。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具体比例由税法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集中研发,下属参与研发的子公司分摊的研发费可以加计扣除,税前扣除依据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的项目管理
  为了集中开发项目的顺利开展,通常由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分摊表要与合作开发协议或合同的确定的分摊方法保持一致。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各成员主体需承担研发项目相关后续管理资料留存备查工作。
  集团内各研发项目承担主体对分配比例有异议时,可请集团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集团公司开展后续管理,重新确认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及分配率,避免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分摊的关联申报风险。
  七、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的关联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与其关联方的无形资产重要协议清单,重要协议包括成本分摊协议、主要研发服务协议和许可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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